註冊商標公告
註冊商標公告
註冊商標公告是在初步審定公告后,經過3個月異議期而無異議或雖經異議裁定程序但異議不能成立時,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對申請註冊的商標予以註冊時所發布的公告。
註冊商標公告的目的是曉諭公眾該商標已經註冊,申請人已經取得商標專用權,任何人不得侵犯。
註冊商標公告是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律憑證。
商標公告的具體說明:
《商標公告》每月發行4期可根據各期公告內容的多少,不定期地分為上、下兩冊。其主要內容有:註冊商標,初步審定商標,異議裁定商標,變更、轉讓、續展、撤銷、註銷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備案商標,特殊標誌和集體、證明商標,以及其它需要向社會廣為先知的有關商標事宜。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對於三個月異議期內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任何人可以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也可以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異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