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謙抑

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

謙抑,是指縮減或者壓縮。刑法謙抑,是指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因此,刑法的謙抑性具有限制機能,在現代法治社會,這是刑法應有的價值意蘊。基於這種對刑法功能二重性的科學認識,謙抑性就成為現代刑法追求的價值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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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縮性
刑法謙抑
刑法謙抑
刑法的經濟分析首先在於建立犯罪行為的經濟模式(theEcsnomicModel)。這一模式來自美國學者貝克爾。貝克爾認為,罪犯們是要最大限度地實現他們自身的利益(功利),而這種自身利益則受到他們在市場上或旨在別處所受到的各種限制(價格和收益)的影響。因而,做了一個罪犯的決心與做一名砌磚工人、木匠、甚至經濟學家的決心,在原則上並無兩樣。人們所考慮的是每種選擇的純費用和純收益,並據此做出他的決定。於是,如果我們要解釋犯罪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變化,我們就要考察這些限制因素的變化。這種研究的基本假定是:判斷力是不多的;行為的變化能夠用價值的變化來說明。之所以假定判斷力是不變的,是因為我們確實沒有判斷力變化的理論(即使是社會學也是如此)。而根據判斷力是重複的這種論點所得到的解釋,可以用來說明任何事物,所以它對科學研究是沒有意義的。貝克爾提醒我們要注意那些影響犯罪行為的代價和收益的因素。這些因素包括:(1)時機的價值(TheOpportunityCostofTime)。即在一定時間內從事合法行為的機會有多少及其所獲得的利潤大小。(2)從事犯罪行為所獲得的利潤。(3)刑罰的代價。這樣,我們就有了一個犯罪理論,犯罪率與時機的價值和刑罰的可能性、嚴重性成反比。〔42〕因此,根據貝克爾的觀點,當預期效用超過將時間和其他資源用於其他活動所帶來的效用時,一個人才會去犯罪。一些人之所以成為罪犯,不在於他們的基本動機與別人有什麼不同,而在於他們的利益較之成本存在的差異。因此,犯罪行為理論只是一般選擇理論的擴展,用不著訴諸道德的頹廢、心理機能的欠缺以及先天遺傳等特殊範疇。由此,貝克爾得出結論:從更一般的經濟意義上說,犯罪可以看作是一種重要活動或產業〔43〕。因此,對犯罪行為完全適用經濟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