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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谷

浙江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

金谷,男,漢族,1960年8月出生,浙江杭州人,1977年12月參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曾任浙江機場集團有限公司(杭州蕭山國際機場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二期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

2017年11月,違紀被查。

2017年12月,依法雙開。

2018年4月10日上午,金谷涉嫌受賄案在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金谷犯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人物履歷


1977.12-1978.10 杭州天目藥廠機修車間鉗工;
1978.10-1982.08天津科技大學機械設計系輕工機械專業學習;
1982.08-1985.09 浙江省臨安縣二輕工業總公司科技股工作;
1985.09-1987.08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工業管理工程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1987.08-1996.09 浙江省計劃與經濟委員會投資辦幹部(1989年2月起任主任科員);
1996.09-2000.11 浙江省計劃與經濟委員會投資辦副主任;
2000.11-2002.10 浙江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投資處處長;
2002.10-2004.03 浙江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產業發展處處長;
2004.03-2008.10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發展處處長;
2008.10-2012.09 杭州蕭山國際機場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二期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
2012.09-2017.12 浙江機場集團有限公司(杭州蕭山國際機場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二期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7年11月,據浙江省紀委消息:浙江機場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金谷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雙開

2017年12月,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省監察委員會對原浙江機場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金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組織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金谷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違反生活紀律,腐化墮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金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背入黨初心,喪失理想信念,漠視黨紀國法,思想上墮落、經濟上貪腐、道德上敗壞,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浙江省紀委常委會議、省監察委員會委務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浙江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金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所得;將金谷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一審開庭

庭審現場
庭審現場
2018年4月10日上午,浙江機場集團有限公司、杭州蕭山國際機場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杭州蕭山國際機場二期工程建設指揮部原總指揮金谷涉嫌受賄案在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涉嫌受賄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公訴機關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9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金谷利用擔任省計劃與經濟委員會投資辦副主任、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投資處處長、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產業發展處處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發展處處長、杭州蕭山國際機場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二期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等職務的便利,為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審批、工程建設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間接通過其特定關係人收受和索取他人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645.4077萬元。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金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金谷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據悉,該案將擇日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6月20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金谷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1.被告人金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2.扣押在案受賄贓款人民幣635.0499萬元、贓物勞力士手錶一隻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人物警示


“無法用行動表達對關心關愛我的家人、朋友造成傷害的懊悔,我無顏面對,只能向他們說聲‘對不起’……”
2018年4月10日上午,站在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告席上的浙江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金谷面容憔悴、兩鬢斑白,提及家人、同事時,不由頻頻拭淚,幾度哽咽。
2018年6月20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金谷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金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扣押在案受賄贓款人民幣635.0499萬元、贓物勞力士手錶一隻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結束后,金谷當庭表示服從判決,認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