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證明是指國家公證機構按照法定程序,運用所掌握的證據,證明既存的或正在發生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人性、合法性而依法出具的公證文書。
公證證明具有以下特點:(1)公證證明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國家授予的公證職權、代表國家所作的證明;(2)公證證明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否則不具有公證的效力;(3)公證機構不僅要證明待證事項的真實性,而且要證明待證事項的合法性;(4)公證證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並且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和承認,是國際上通行的法律文書。公證明還具有公正性、權威性、確定性、可靠性、通用性等特徵,這是其他機關、團體、組織或個人的證明所無法比擬的。因此,公證證明可以不經審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正是由於公證證明具有以上優點,使它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