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民辦
國有民辦
國有民辦,指的是國有學校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承辦。
一般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由某某董事長或其它實業家兼法人代表,但它的校長是由國家教委任命的,獨立學院由本部的校長辦公室決定的。
國有民辦是介於純政府辦學與純民間辦學之間的一種新型辦學形式。
政府將全民所有制的公辦學校,按照有法定效力的程序,交由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或公民個人承辦,其資產及以後的資產增值仍屬國家所有,而事業費和日常 運行經費的全部或大部由承辦者依法籌集,承辦者享有民間辦學的政策權利和辦學自主權,這樣形成的教育法人實體,稱作國有民辦制學校。
我們可用四句話來概括國有民辦制學校的基本模式:“學校國有,社團/公民承辦,經費自籌,辦學自主”。其中,辦學自主的基本含義是:用人自主、招生自主、教改自主、經 費支配及工資分配自主。這種基本模式的一種變式是:“學校國有,民辦公助,校 長負責,辦學自主”。它主要是指那些需要政府繼續提供部分事業費和運行費的學校。當經費以自籌為主時,稱為民辦公助,依然屬國有民辦制學校。當然,這裡所談的“自主”,有它的相對意義,一般是指學校在國家的基本教育法規範疇內享有不受制於教育行政部門的獨立辦學權力。其自主性的大小,可 由承辦雙方在協議或合同中規定。對經費自籌,也是指事業費和日常運行費自籌,並不包含基本建設費和大型設備購置費等。
公辦學校轉制改革 為國有民辦制學校,即學校國有民辦。
轉制學校一般應具有四個條件:
(1)地區條件:一般應在城市或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有較好的民間財力基礎,並且基本普及了九年義務教育;
(2)學校辦學條件:辦學條件比較好,有較大的開發潛力,容易形成較為強大的校園經濟力量;
(3)學校質量、水平條件:是一個地區範圍內較好的學校,對社會教育資源的投向有較大吸引力;
(4)承辦者條件:若承辦者是法人單位,則應聚集富有辦學經驗的人才,並有一定財力支持辦學;若是公民個人,則要求是道德高尚、能力出眾的教育專家或 管理專家。
應該說,以上條件是缺一不可的。決不可進行無條件的轉制或降低條件的轉制,當然也不應違背學校的意願而搞行政任務的分派。
轉制學校的數量決定於以下三個數量:
(1)符合轉制條件的學校數;
(2)在教育經費的需要數和實際可以提供數之間所造成的差數,即為經費的缺 口。由此可以確定出為彌補這個缺口而需要進行轉制改革的學校數;
(3)社會所能承受的轉制學校數。這個數的確定可能比較模糊。但是,當前家 長擇校的程度是可以度量的,可用這個程度(其實還可以大一點)來近似地表現社會對轉制學校的承受力。
上述三個數中的最小數,將是可以轉制的學校的最大數。
與公辦學校相比,國有民辦制學校具有特殊優勢:即享有民辦學校籌集經費、特別是可以按教育成本收費的政策。它本來就是一個政策的產物。因此,政策也 就成了它生存發展的生命線,必須給國有民辦學校以有力的政策支持。政策支持當然也有限度,即不超出給民辦學校的政策。所以,國家給國有民辦學校以民辦 學校的同等政策既是必要的,又應是充分的。當然,對日常經費不完全自籌的國有民辦制學校的政策(主要是收費政策,例如在收費生的比例方面)可以給以較 大的限制。
(1)對本地區的教育經費需求與供給保證進行分析,如果沒有缺口,則停止;如果有缺口,但有其他更好辦法可以解決,也停止;若無他法,則研究本地區的社會承受力、學校及承辦者的條件,如果沒有符合條件的學校,也應停止;若有符合條件的學校,則選擇強有力的校長或承 辦者,並且學校自願作為試點校,進行先期試點。
(2)在不少於一年的試驗期內,一定要強調政策到位。否則,試點學校將難以運作。政策到位的關鍵在於政府機關,特別是職能部門對改革的認識和支持。根據經驗,由本地區的最高行政機關 發文進行試點改革,是能使政策快速到位的。
(3)總結試點經驗,在符合轉制條件 學校的自願之下,逐步推廣。在推廣中特別要注意防止不良動機。在試點期間對 試點學校,或在推廣期間對剛剛起動的學校,自籌經費的速度可以先慢后快,甚 至給予一定的改革啟動款項,以使改革前期不致陷入困境。
國有民辦制學校的建立對教育理論,特別是對教育管理理論、教育經濟理論、教育改革理論的建設和發展提供了新的研究園地,必將促進這些理論的發展。下面列舉了它的幾個主要現實意義。
1. 是籌集教育經費、擴大教育資源增量的一條渠道;
2. 是公辦學校走出困境的一種選擇;
3. 是滿足擇校需要的一條途徑;
4. 是搞活學校管理機制的一項有力舉措。
由於我國教育投入的困難將會長期存在,進行辦學體制改革、建立多元的辦學體制是必然的趨勢,國有民辦制學校將是一支重要的辦學力量;建立國 有民辦制學校在經濟、管理、理論、政策和實踐等方面有著堅實的根據;建立國有民辦制學校,對緩解教育經費困難和推動學校自主辦學都有重要意義。是國家 發展基礎教育的一種有效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