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
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徠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務,並領取相應報酬的人員也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疇。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徠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是指公司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司及國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國有企業單位,是指財產屬於國家所有而從事生產性、經營性的企業。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管理從事科研、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級青、工、婦等人民群眾團體。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無論其先前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應視為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
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2004年10月20日修正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的款物的管理;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4.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5.代征、代繳稅款;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7.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司法實踐中,在界定“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範圍時,應當緊緊地扣住這類人員必須具備的三個基本條件,凡具備這三個條件,且不屬於刑法第93條第1款和第2款列舉的前兩種情形的人員,即可以納入“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範圍。
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繫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人員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於從事公務。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
特別指出的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也是國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