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責任

會計責任

會計責任是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和治理層對其所編製和提供的財務報表所應承擔的責任。

責任


會計責任是對被審計單位而言的。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 被審計單位負有以下會計責任: 建立和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 保護本單位的資產安全和完整; 保證提交審計的會計資料真實、合法和完整。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應寫入審計業務約定書中, 以示負責。

重要性


企業的會計信息是企業管理者的經營決策、潛在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債權人的貸款審核及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的重要依據。如果由於會計信息的失真造成各有關利益主體損失時,就會追究相應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企業負責人和相關會計人員需承擔相應的會計責任。就這個問題我們應該認識到:
一、確保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是對會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據悉,納斯達克上市公司――中國網易的股價跌幅超過10%,該公司稱過去的會計違規問題可能遭到美國證交會的起訴。可見如果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將會極大地損害國家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職工個人的,甚至單位自身的經濟利益。因此,對會計活動的運行就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可操作的約束力規範,這是各方面利益關係者的客觀要求,也是經濟發展,與國際接軌的客觀要求。
二、單位負責人是影響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事實上,會計數據並非完全可以由會計人員控制,會計人員一般也很少主動提供虛假會計資料。而單位經營業績好壞是和單位領導者休戚相關的,有些單位領導或為完成考核指標、粉飾政績,或為經濟利益逃避債務、逃避稅務徵收,或為獲得投資、貸款等,而強令會計人員偽造、篡改會計數據。而會計人員作為企業的聘用人員,與單位領導本就屬於上下級關係,大多數會計人員對領導偽造、篡改會計數據要麼是無奈順從,要麼是敢怒不敢言,從而使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由此可見,財務制度、法規能否得到應有的執行效果,領導是關鍵。通過明確和加強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主體地位和法律責任,以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會計法也提出並且強調了幾點:
1、明確了單位負責人為單位會計責任主體。
2、規定單位負責人須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蓋章,並負責其質量。
3、規定單位負責人必須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4、單位負責人在單位會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當然了,我們說單位負責任也是會計責任人,並不意味著會計人員對造假或違規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新修訂的《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如果出現會計造假,除了追究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外,負直接責任的會計人員同樣也要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而且新《會計法》將單位負責人作為會計責任的主體,並不意味著在一切情形下,主要的會計責任都應由單位負責人來承擔。會計責任的承擔或分擔要視個案的具體情形而定。當造假行為是會計人員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利用職務之便侵佔或挪用了單位的財產,要單位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就顯得不公平。犯錯誤的會計人員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單位負責人視其是否盡到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保證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應有義務,只承擔失職或監管不嚴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