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根據

刑法根據

我國刑法第1條規定:“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這一規定明確了我國刑法的根據,包括法律根據和實踐根據現分述如下:

法律根據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據。我國憲法規定的是我國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根本原則,國家機關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根本性的問題。而各個部門法律則都是從不同的領域,用不同的手段,為保障和實施憲法所規定的基本內容和各項基本原則服務的。因此,憲法是我國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根據,當然也是刑法的立法根據。我國刑法以憲法為其立法根據,就必須在自己的領域內具體貫徹憲法的規定,刑法的規定及其解釋都不能與憲法相抵觸,否則便沒有法律效力。刑法的有關具體規定,都是以憲法以依據,並且通過懲治有關的犯罪行為,保障憲法有關內容的實施。

實踐根據


刑法創製的實踐根據
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司法實踐經驗和實際情況,是我國刑法制定的實踐根據。調查研究,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是我國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導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制定刑法的時候,應當認真地總結我國長期同犯罪作鬥爭的經驗,立足於我國的實際情況。在立法過程中,我們借鑒吸取了中刑事立法的經驗,並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出發,使得我國的刑法成為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刑法。從刑法規定的內容來看,我國多年來同犯罪作鬥爭行之有效的、成熟的經驗以及我國獨創的制度,刑法都作了規定,例如管制、死緩、減刑、自首等。事實說明,現實生活決定法律的廢、改、立,法律只有立足於客觀實際,才有生命力,刑法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