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高新技術企業協會
順德高新技術企業協會
順德高新技術企業協會是經政府批准,由順德高新技術企業等單位自願發起成立,並依法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協會的宗旨結合順德產業發展和科技進步,面向高新技術領域企業,整合政府、社會和企業的資源,搭建政府與企業間聯繫的橋樑,促進高新技術企業間的溝通合作,深化科技經濟一體化及政產學研結合,加速高新技術產業化和傳統產業高新技術化進程,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打造一個為順德高新技術企業服務的綜合平台,推動順德經濟的快速增長。
協會現有會員200多家,涵蓋高端家電、電子信息、機械裝備、新材料等高新產業。協會自2006年6月成立以來,以資本市場,智力市場,政策市場為三大主體結構的發展銳角,致力推動順德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工作。順德高新技術企業協會已成為本地區最具影響力的社會團體之一。
目錄
佛山市順德區高新技術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佛山市順德區高新技術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 Association of High-Tech Enterprises,Shunde 縮寫:AHTE・SD。
第二條 協會是由順德區內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廣東省民營科技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檢測、研發、服務的相關機構等單位自願發起成立,經順德區民政局依法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為重點,充分發揮服務、協調和整合資源的中介作用,為高新技術企業服務。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結合順德產業發展和科技進步,面向高新技術領域企業,整合利用政府、社會和企業的資源,搭建政府與企業之間溝通聯繫的橋樑,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打造一個為我區高新技術企業服務的綜合平台,促進高新技術企業之間的溝通合作,促進科技經濟一體化、促進政產學研結合,加速高新技術產業化和傳統產業高新技術化進程,推動我區經濟的快速增長。
第四條 協會接受順德區科技局業務指導,接受順德區民政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處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地址設在順德區大良德勝東路3號華南家電研究院研發大樓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引導會員自覺遵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培養樹立良好的思想品德,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二)解讀、宣傳黨和國家及省市區有關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方針、政策以及相關法規、規定。
(三)協助政府開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為政府制訂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扶持政策、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出謀策劃;
(四)協助政府部門開展相關職能工作。協助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和考核工作;協助會員單位申報各級科技計劃、高新技術產品、高新技術成果鑒定等工作;協助高新技術企業向相關部門辦理享受稅收優惠的申請等。
(五)組織會員開展經驗交流、專題研討、技術交流、參觀考察、參展和經濟貿易活動,促使會員掌握行業最新發展動態和開拓貿易市場;為會員提供國內外高新技術各領域產業發展現狀、發展趨勢和知名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經驗。
(六)為企業提供管理體系認證,技術查新,行業信息,專業培訓,及法律、專利、稅務、財務、統計、審計諮詢等服務;
(七)組織會員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技術交流和合作,逐步建立緊密的產學研合作關係,幫助會員單位進行技術諮詢、技術診斷、研發新產品、解決技術難題,引進高新技術成果等工作,優化企業產品結構,增強技術研發能力,提高產品技術含量與市場競爭力;
(八)優化會員發展環境,積極幫助會員爭取政策、資金支持,協助會員融資;
(九)積極利用新聞媒體宣傳會員單位技術進步與生產經營情況,逐步擴大會員的交往範圍和社會影響,樹立順德高新技術企業形象。
(十)加強會員間的交流聯誼促進各企業間經貿及技術合作,推動區域經濟發展,完善產業鏈。
以上業務範圍概括為:宣傳國家發展高新技術的相關政策,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交流和協調發展,開展培訓、諮詢、融資、推動創新等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熱心本協會的工作;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檢測、研發、服務的相關機構;
(五)對熱心參與本協會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可推薦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協會的活動,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協會的工作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和完成本協會交辦的任務;積極支持和參與本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協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權;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和修改章程;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獲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擬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四)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五)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獲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季度或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號召力和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繳納標準:會長單位:3萬元/年,副會長單位:2萬元/年,理事單位:1萬元/年,會員單位:5千元/年。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在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使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稅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行業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按章程的規定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方面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09年5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