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
以辦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律師
刑事辯護律師是指以辦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辯護律師可根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關案件情況和其他有關證據材料,依法專業的為代理人進行辯護,能夠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律師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刑事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公訴審判階段。刑事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當前仍需要向刑事偵查部門提出申請,由刑事偵查部門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偵查機關可根據案情確定是否派員在場,但涉及國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師在本階段介入,應經偵查部門批准,但在實踐當中,偵查機關出於案件偵破需要,對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問題上一直存在對立情緒,所謂48小時的時間規定形同一張廢紙。審查起訴階段和公訴審判階段律師可在工作時間內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無需向司法機關提前申請。
刑事辯護律師,是指已經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證書,以刑事案件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專業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辯護的執業律師。
刑事辯護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所規定的辯護律師的職責主要側重於從實體方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即僅僅是針對有關刑事實體問題進行辯駁、辯解性活動,不論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均只是圍繞著刑事實體法律進行。而對於程序性辯護責任,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對此都沒有予以明確、充分肯定。
2、所謂程序性刑事辯護是指:“在刑事辯護中以有關部門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程序違法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以及要求未依法進行的訴訟程序應予補充或者重新進行、非法取得的證據應予排除等,從程序方面進行辯護的方法。”(13)目前,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程序性辯護未得到足夠重視,基本上屬於無效的辯護方法。例如,對於非法證據的,僅限於非法言詞證據(如經刑訊逼供獲取的口供),但對於非法言詞證據辯護效果亦非常小,對於被告人當庭所提出的其供述是刑訊逼供所為,人民法院往往以偵查機關出具證據(即公安機關自己書寫並加蓋公章證實其在偵查活動中沒有刑訊逼供行為),以被告人沒有證據證實偵查機關有刑訊逼供行為而認定言詞證據有效。這就好比張三借李四的錢,而張三自己書寫證明自己沒有借李四的錢一樣荒唐。並不包括非法實物證據,這使得針對非法收集證據行為的程序性辯護,幾乎變得毫無意義。這應引起立法界和司法實務界高度重視,在未來的刑事訴訟法修改時,應明確規定辯護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所擔負的程序性辯護方面的責任。
3、除了辯護律師所負的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一直接責任外,有的學者認為,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還負有一般責任,即辯護律師對刑事司法進行協助的責任,包括預防和揭露刑事司法中的錯誤,促進遵守法制、協助維護個人權利和合法權益,提示犯罪產生的根源和條件,促進司法的教育和感化作的實現等等。辯護律師所所付的一般責任要求辯護律師不得妨礙刑事司法的正常進行。此問題的關鍵在於,辯護律師能否站在不利於犯罪嫌人、被告人的立場上採取積極的行動對司法機關發現實體真實加以協助,按照辯護律師所負有的一般責任,似乎應當做出肯定的回答。但是這樣做卻與辯護律師所負的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直接責任和對刑事司法進行協助的一般責任之間,實際上存在著“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關係。
4、因此,鑒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所處的地位,我們不能過分地強調辯護律師作為刑事司法協助者的責任,而忽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由於受其所負的直接責任的約束,必須僅在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個方面協助司法機關發現真實,而沒有站在不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個方面協助司法機關發現真實查明事實真相的義務。(14)考慮到我國現行法律對辯護律師責任問題規定得不全面,以及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進行刑事辯護律師責任問題規定得不全面,以及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進行刑事辯護面臨著諸多困難和障礙,立法機關有必要對辯護律師所負的一般責任的性質、地位以及與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直接責任的關係等內容予以明確規定,以促進我國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從而使辯護律師更好履行辯護職責,更好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刑事偵查階段、刑事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審判(一審、二審)階段,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律師的工作內容是不盡相同的。
刑事偵察階段的律師服務:
1、向偵察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控告;
4、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審。
刑事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服務:
1、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關情況;
2、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3、申請取保候審,要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4、申請人民檢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5、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書面辯護意見;
刑事審判階段的律師服務:
1、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
2、會見在押被告人;
3、依法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4、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5、聽取被告人對判決結果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刑事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並簽發准許調查書。
第四十四條 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因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第四十五條 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辯護律師不宜或者不能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並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在場。
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及時複製移送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辯護律師根據本解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申請的理由,列出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刑事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對於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准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一般要求刑法或刑事訴訟等法學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並獲得執業律師資格證書。
兩年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經歷;思維嚴謹,口頭表達能力強,邏輯思維能力強,文筆周密,法理功底紮實,有責任心。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進行偵查的其他法定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后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其他人的聘請,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的,有權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律師接受委託后,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為其提供法律諮詢。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代理申訴和控告: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確有根據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代理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天枰因律師的存在而傾斜
當有親友被傳訊、拘留、逮捕、起訴、審判之時,如何選擇刑事辯護律師,才能夠最大限度地維護其權益呢?此時聘請一位刑事律師是非常必要的。然而,什麼樣的刑事辯護律師才是值得您信賴的?如何判斷一位刑事辯護律師的優劣?這是一個令很多人迷茫的問題。法律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學科,不僅注重理論性,同時也強調實踐性,由於缺乏相關背景知識,當事人在選擇刑事律師時往往顯得無所適從。
這裡從一個刑事辯護律師的視角,談點個體的理解:
1、目標律師的業務方向。
律師行業也是分專業的,隨著法制進程的加快,大量法律法規的頒布,律師行業的細分也越來越明顯,過去那種“萬金油”式,什麼案件都做的律師,如今已經行不通,真正有建樹的律師,其專註的往往只是兩三個,甚至一個法律領域、特別是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尤其如此。因此,當事人在挑選刑事辯護律師的時候,一定要弄清楚,你準備選擇的律師,其專長是哪個方面?刑事業務是不是他的特長專業?如果,你不幸找了一位交通律師,或者知識產權律師來做刑事辯護,其效果是值得擔心的。反之亦然。就好比請一位五官科醫生來做心臟手術一樣。大多數律師都聲稱能夠做刑事辯護,但是,能夠做不一定做得好,對普通律師而言,其執業一生,可能完成十幾件,最多數十件刑事辯護,而對專業的辯護律師而言,則能完成數百件,甚至上千件。有不同實踐積累,往往也會有迥異的辦案效果。
2、目標律師的實踐經驗。
目標律師的實踐經驗也是非常關鍵的。法律是一門實踐性的學科,一定的社會閱歷、社會實踐經驗是非常必要的。聘請刑事辯護律師應當注重其實踐經驗,看其是否辦理過相當數量的案件,效果如何?一般而言,對於刑事辯護工作,辦理過一定相當數量的刑事案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也並非說年齡越老的律師就越好,也有不少老律師思維僵化、教條、也是一個客觀現實,通常,業務專註於刑事方面五、六年左右,就可以說比較成熟的刑事律師。
3、目標律師的表達能力
刑事辯護律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能說會道是一個刑事律師應當具備的基本素養,善於表達,善於說服別人,善於向別人推銷自己論點的律師才是好的訴訟律師,很難想象一個言語笨拙的人能夠應付法庭上激烈的唇槍舌戰。因此,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是刑事律師應當具備的素質,當事人選擇律師時應當注意律師的表達能力,注意律師的語言表達是否有條理?思路是否清晰?能否抓住事情的重點?要知道,語言表達同時也往往是內在思維的外化,嚴密的邏輯思維是基礎,犀利的語言是工具。當事人可以通過“多聽”來考量律師的邏輯思維能力,評判律師的思路是否有條理。這本最重要的,但也是需要考量的一個內容。畢竟,如一個表達都不流暢的律師,很難說是個優秀的刑事辯護律師。
4、根據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來選擇。
請律師是個花錢的事,雖然相對於一些大的經濟案件而言,刑事案件的收費並不高,甚至可以說是偏低的,可是,即便如此,對絕大多數工薪階層的當事人而言,律師費也是一筆不菲的支出。目前,《北京市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政指導價標準》刑事辯護律師費是依不同的階段分開來收的,具體分為:1、偵查階段,2、審查起訴3、一審階段。4、二審階段5、再審階段。按照目前北京市的規定,從偵查階段到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總計最高為5萬元,但也有律師收費高於這個數。當事人應該了解的是,律師收費的高低,往往是與該律師執業經驗、辦案效果、以及案源的多寡相聯繫的。通常而言,執業經驗越豐富、辦案效果越好、案源越多的律師,其收費也就越高。但也並不是說收費越高的律師越優秀,越適合你的需要。請什麼樣的律師辦理理案件,最終應該根據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及案件的性質、特點來來綜合考慮。對於事實清楚,定性無爭議的小案件,沒有必要花幾萬元、十幾萬的代價去聘請名律師,而對於疑難複雜,定性有爭議、量刑較重的案件,則應挑選有經驗的專業律師擔任辯護人,如果這種關鍵時刻只想省錢,很可能會誤大事。
如果因為貧窮請不起律師進行辯護,並不意味著就不能獲得律師的幫助。
我國設有專門的“法律援助制度”來幫助那些沒錢聘請律師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被告人因為經濟困難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免費辯護;
如果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處死刑而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都必須無償為其指定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