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東
以公司或集團名義佔有其他企業股份的股東
法人股東亦稱單位股東,是指以公司或集團(機構)名義佔有其他企業股份的股東。
自然人股東為—個具體的人,個人享有並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義務,如參加股東會,查閱財務會計資料、領取股紅等。
法人股東是一個組織,作為抽象的依法擬制的實體,其權利義務的行使承擔,需通過具體人的行為來完成,方式為派出股東代表,憑授權委託手續代表其完成,後果由組織承擔。
公司股東中數量最多的一類是企業法人。一般依法設立的各類企業法人均有權對公司投資,成為公司的股東,而沒有專門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連帶責任的出資人。”企業法人對公司出資成為公司股東的前提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該企業法人必須依法存續,即企業法人應當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條件,未依法辦理核准登記手續,不存在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其它終止企業法人的情況。
對於非企業法人的股東資格,法律進行了限制。但是,依據1999年6月29日國家工商總局第173號文規定:“社會團體(含工會)、事業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或投資開辦企業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