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
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
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China Heavy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CHMIA),是1989年10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註冊登記成立的全國性社團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協會是全國從事冶金機械、礦山機械、徠起重運輸機械(物料搬運機械)、重型鍛壓機械、大型鑄鍛件等重型機械生產、科研、設計、成套、教育等部門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為政府和會員提供雙向服務為宗旨,發揮聯繫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反映會員願望與要求,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的利益,推進中國重型機械工業發展,提供調查研究建議、自律管理、信息引導、諮詢服務、國際交流等各種服務。
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協會實行理事會領導制,常設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下設4個部門,22個分支機構。
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
理事長 吳生富 中國第一重型機械集團公司 總經理
常務副理事長 徐善繼 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 常務副理事長
副理事長 石 柯 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 董事長
岳普煜 太原重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宋甲晶 大連重工·起重集團有限公司 總經理
耿洪臣 北方重工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任沁新 中信重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陸文俊 中國重型機械總公司 總經理
呂亞臣 上海重型機器廠有限公司 董事長
武津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副局長
張慶偉 上海電氣臨港重型機械裝備有限公司 總經理
謝東鋼 中國重型機械研究院 院 長
陸大明 北京起重運輸機械設計研究院 院 長
戚天明 洛陽礦山機械工程設計研究院 院 長
程幸之 上海建設路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總經理
陸鵬程 中鋼設備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方 芳 中國建材裝備有限公司 總經理
韓憲保衛華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項佩澤 昆明力神重工有限公司 總經理
楊 勇 中國華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黨組書記
秘書長 肖立群 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
副秘書長 張維新 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
張艷君 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
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Heavy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HM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全國從事冶金機械、礦山機械、起重運輸機械(物料搬運機械)、重型鍛壓機械、大型鑄鍛件行業等重型機械的生產、科研、設計、成套、教育等部門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本協會按照平等、互利、民主協商的原則處理一切事務。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服務。主要為企業和行業服務,同時協助政府搞好重型機械行業管理。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行業和會員利益,促進行業和會員單位的不斷發展。本協會承擔政府委託的各項任務,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要求,在政府和會員之間起到橋樑與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調查掌握本行業經濟運行、企業改革、技術進步、產業重組等方面的情況,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改革與發展方向等重大決策進行必要的前期研究工作,並提供意見和建議;對與本行業發展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貿易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對重機行業重大技改項目、技術引進、利用外資、科技攻關等進行立項前的論證工作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和項目完成後的驗收、鑒定、成果推廣及產業化工作;
(三) 組織本行業技術和經濟信息網路,加強行業技術與經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跟蹤了解重型機械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進行市場預測,為企業和政府提供信息服務;
(四) 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市場競爭的實際狀況,提出行業的產業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的建議;
(五) 組織研究本行業產品經濟規模,提出建議推廣的行業節能產品、淘汰產品、鼓勵發展產品目錄;
(六) 組織制定和修訂本行業的聯合企業標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起草、制定和修訂本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組織會員貫徹實施;
(七) 開展本行業價格、稅收等情況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調整的建議,進行價格自律工作,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編製本行業的價格目錄;
(八) 組織技術交流,開展技術諮詢,聯合企業開展研究與產品開發,宣傳、推廣科技成果。受上級主管部門委託組織科技成果的鑒定與評審和對行業內合資合作、技術改造、技術開發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工作,並提供建議,為用戶的採購、項目招標提供推薦意見,以推動本行業技術進步;
(九) 推動與國外同行業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動,開展本行業的出口協調工作,統一會員的出口立場,總結交流出口工作經驗,增強本行業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十) 收集和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組織有關促進提高產品質量的行業活動,協助政府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調查,開展產品質量診斷、諮詢等工作;
(十一) 總結交流企業改革與管理的經驗,開展企業診斷諮詢服務,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市場競爭力;
(十二) 對本行業的環保、安全生產、增收節支、節能降耗等工作開展諮詢服務,組織經驗交流,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
(十三) 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行業職工培訓、人才交流,對行業職工隊伍素質和結構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加強職工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措施建議;
(十四) 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在與會員單位協商的基礎上制定涉及全行業的“行規行約”協助政府維護正常的經濟運行秩序,推動企業公平競爭;
(十五) 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組織舉辦本行業的全國性展覽會(展銷會)和國際性的展覽會,配合有關單位舉辦出國展覽和來華展覽,為企業提供諮詢,開拓市場,廣開外貿渠道;
(十六) 積極與行業相關組織(學會、商會、認證委員會、質協、企協、其他協會等)建立聯繫與合作;
(十七) 編輯、出版報刊,書籍和資料等;
(十八)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協會辦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和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本行業產品的國有、集體、民營等生產企業、科研設計院所、大專院校,以及經銷公司司,並具有一定規模和生產技術能力。
(四) 本協會可以吸收在中國境內的獨資、合資企業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向分支機構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分支機構初審通過後轉交本協會理事會審批;
(二) 直接向本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由理事會審批,並分派到有關分支機構或本協會參加行業活動;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協會秘書處發給統一的會員證書。
(四)本協會負責年度的驗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享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優先得到本協會的信息和編印的會刊、報刊、書籍等資料;
(四) 有權要求本協會對本單位的生產、技術、經營、管理上存在的問題,組織力量進行諮詢服務;
(五) 參加行業內及企業間的經濟、技術活動,有權向本協會提請組織、協調、研究的共性問題,經協商分別納入協會的工作計劃;
(六) 有權要求本協會就行業的重要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問題,向政府反映或提出建議;
(七) 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八) 對涉及其它行業和部門之間需要協調的重大問題,有權要求本協會予以協助;
(九)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
(二) 積極參加行業的各項活動,努力完成協會安排的工作;
(三) 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和提供有關的資料;
(四) 遵守行規、行約,不組織、不參加有損於本協會的一切活動;
(五) 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及分支機構,並交回會員證,經本協會同意,即註銷會籍。
會員如無故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行業活動,經勸說無效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嚴重違反行業共同利益者,經有關分支機構討論通過,即報本協會批准,暫停其會員活動資格或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單,原則上由本協會秘書處和各分支機構民主協商推舉產生,由本協會理事會審定後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修訂會費標準;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審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半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原則上應為各單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託的本單位其他負責人。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撤消、合併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推舉名譽理事長,聘請顧問。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委託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高的政治素質;
(二) 在重機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熱心社團工作,具備本職務的業務素質和開拓進取精神;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由主要大型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常務副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並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其他需由理事長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實行常務副理事長領導
下的秘書長分工負責制。在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秘書處和各分支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
2、組織籌備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3、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4、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5、會同常務副理事長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6、會同常務副理事長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7、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二) 本協會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1、協助理事長履行相關職責;
2、承擔理事長、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條 本協會下設分會、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統稱分支機構)。分支機構設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處、秘書長、副秘書長。其任期、產生、罷免、職權、議事制度及任職條件,應參照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執行。分支機構秘書處原則上設在其理事長所在單位。
分支機構是本協會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分支機構可參照執行本章程,也可根據本章程制定工作細則。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給予的資助;
(四) 協會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的各項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會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會費交納標準及使用管理辦法》收取。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分支機構理事長應監督分支機構經費的收支使用,並向會員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要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4月28日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分支機構暫行管理辦法
為更好地調動、發揮各分支機構開展協會工作的積極性,做好行業服務工作,根據《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分支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製訂《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分支機構考核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一章 考核內容
第一條 嚴格執行《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章程》、《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分支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到依法、依規開展活動,規範運作。(10分)
第二條 服從總會秘書處的協調安排,支持總會秘書處開展的各項工作,積極推動並組織分會成員單位參加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統計網。(20分)
徠第三條 每年組織召開分支機構的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內容豐富,會員參會積極。(20分)
第四條 掌握本專業的行業動向、發展趨勢和國內外市場情況等,根據分會的專業和會員特點,積極開展行業工作,服務會員單位,積極發展會員。(20分)
第五條 根據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年度工作的總體安排,制訂本分支機構的年度工作計劃,並在年底認真進行總結。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總結、下一年度工作計劃以及社團經費收支情況按時報送總會秘書處。(10分)
第六條 根據《會費交納標準及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按時按規定向總會秘書處上繳會費。(10分)
第七條 在收集本專業企業資料和相關統計資料的基礎上,按總會秘書處的統一布置,認真撰寫《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年鑒》稿件。為《中國重機通訊》、協會官方網站撰寫或提供稿件。(10分)
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八條 總會秘書處每年3月前對各分支機構進行年度考核,按考核內容規定的考核項目對各分支機構進行逐項評議,在評議的基礎上進行分項打分,各項所得分數相加為考核成績。
第九條 總會秘書處每年將考核結果正式通知各分支機構秘書處,並通報各分支機構理事長及其掛靠單位;
第三章 獎懲措施
第十條 連續二年考核成績在85分及以上的分支機構可推薦評選先進分支機構;連續二年考核成績在75分及以上的分支機構,可推薦評選表揚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 總會每二年進行一次分支機構表彰工作。分支機構應在總結本年度開展的工作的基礎上提出參加先進分支機構或表揚分支機構評比的要求,由總會秘書處根據每年考核情況向總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先進分支機構和表揚分支機構名單,經審議通過後,在總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大會表彰。
第十二條 對於考核成績低於60分的分支機構,責成該分支機構提出整改方案,同時,通報分支機構掛靠單位;
第十三條 考核成績將作為分支機構換屆考核的主要內容之一。
第十四條 對於為本分支機構、為總會或為全行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分支機構將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給予加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於2010年10月15日經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五屆七次常務理事會函審通過並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