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南充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徠南充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是南充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目錄
(一)貫徹執行中、省關於衛生計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衛生計生方面的決策部署,擬訂全市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制定衛生計生地方標準與技術規範,統籌規劃全市衛生計生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市衛生計生工作。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貫徹實施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為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婦幼衛生、計劃生育服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婦幼衛生、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推進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准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建立公益性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推進和諧醫患關係建設,提出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省補充目錄,組織開展醫療機構藥品、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及監管工作。
(八)組織實施促進全市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負責全市計劃生育相關數據採集和分析研究工作,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計生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市衛生計生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計生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徠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計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計生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指導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完善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衛生計生行政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計生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根據國家要求,組織開展衛生計生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工作。
(十五)指導擬訂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計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六)負責市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級有關單位離休幹部醫療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來南充期間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市委、市政府設在市衛生計生委的議事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九)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