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根據1997年4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貨幣政策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諮詢議事機構,其職責是,在綜合分析宏觀經濟形勢的基礎上,依據國家宏觀調控目標,討論貨幣政策的制定和調整、一定時期內的貨幣政策控制目標、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有關貨幣政策的重要措施、貨幣政策與其它宏觀經濟政策的協調等涉及貨幣政策等重大事項,並提出建議。
主 席:
易綱 人民銀行行長
委 員:
丁學東 國務院副秘書長
連維良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鄒加怡 財政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陳雨露 人民銀行副行長
劉國強 人民銀行副行長
寧吉喆 統計局局長
郭樹清 銀保監會主席
易會滿 證監會主席
潘功勝 外匯局局長
田國立 中國銀行業協會會長
劉世錦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副理事長
蔡昉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高端智庫首席專家
王一鳴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副理事長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助於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貨幣政策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諮詢議事機構。貨幣政策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組成。
第三條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是,在綜合分析宏觀經濟形勢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目標,討論下列貨幣政策事項,並提出建議:
(一)貨幣政策的制定、調整;
(二)一定時期內的貨幣政策控制目標;
(三)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
(四)有關貨幣政策的重要措施;
(五)貨幣政策與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的協調。
第四條貨幣政策委員會通過全體會議履行職責。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由下列單位的人員組成: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二人;國家計劃委員會副主任一人;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一人;財政部副部長一人;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行長二人;金融專家一人。貨幣政策委員會組成單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為貨幣政策委員會的當然委員。貨幣政策委員會其他委員人選,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名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商有關部門提名,報請國務院任命。
第七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第八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公正廉潔,忠於職守,無違法、違紀記錄;(三)具有宏觀經濟、貨幣、銀行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九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中的金融專家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金融研究工作10年以上;(二)非國家公務員,並且不在任何營利性機構任職。
第十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中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行長以及金融專家,任期2年。
第十一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報請國務院免去其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職務:(一)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的;(二)任職期間因職務變動,已經不能代表有關單位擔任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的;(三)不履行委員義務或者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委員工作的。
第十二條
更換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設立秘書處,作為貨幣政策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第三章
委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為履行職責需要,享有下列權利:(一)了解金融貨幣政策方面的情況;(二)對貨幣政策委員會所討論的問題發表意見;(三)向貨幣政策委員會就貨幣政策問題提出議案,並享有表決權。
第十六條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應當出席貨幣政策委員會會議,並就有關貨幣政策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時,應當委託熟悉情況的有關人員作為代表攜其書面意見參加會議,代表不享有表決權。
第十七條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應當恪盡職守,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十八條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遵守貨幣政策委員會的工作制度,不得違反規定透露貨幣政策及有關情況。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撤銷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的職務,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在任職期內和離職以後一年內,不得公開反對已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貨幣政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貨幣政策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份中旬召開例會。貨幣政策委員會主席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貨幣政策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在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召開的10日前,將會議議題及有關資料送達全部委員;在會議召開時,向全部委員提供最新統計數據及有關技術分析資料。
第二十二條貨幣政策委員會會議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席代為主持。
第二十三條貨幣政策委員會會議應當以會議紀要的形式記錄各種意見。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提出的貨幣政策議案,經出席會議的2/3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形成貨幣政策委員會建議書。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報請國務院批准有關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或者其他貨幣政策重要事項的決定方案時,應當將貨幣政策委員會建議書或者會議紀要作為附件,一併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國務院備案的有關貨幣政策其他事項的決定,應當將貨幣政策委員建議書或者會議紀要,一併備案。
第二十五條貨幣政策委員會的內部工作制度,由貨幣政策委員會制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行。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以下簡稱貨幣政策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諮詢議事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經國務院批准,於1997年7月成立。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貨幣政策委員會通過全體會議履行職責,每季度召開例會。貨幣政策委員會主席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貨幣政策委員會會議應當以會議紀要的形式記錄各種意見。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提出的貨幣政策議案,經出席會議的2/3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形成貨幣政策委員會建議書。
自1999年起,貨幣政策委員會在每次例會召開之前召開貨幣政策專家諮詢會,重點研究國際國內經濟金融形勢和下一步貨幣政策措施。貨幣政策委員會在研究貨幣政策決策時,注重吸收社會各界對貨幣政策的意見,努力提高貨幣政策的決策水平。
貨幣政策委員會秘書處是貨幣政策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主要職責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擬定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制度、議事制度和工作制度;列席貨幣政策委員會會議,負責記錄並整理紀要;綜合分析研究和預測宏觀經濟金融形勢,適時為貨幣政策委員會提供建議;適時向貨幣政策委員會提供最新經濟金融統計數據及有關技術分析資料;承辦貨幣政策委員會議定的有關事項;承辦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就貨幣政策問題提出的有關建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