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亞憲法

肯亞憲法

《肯亞憲法》是1964年肯亞共和國頒布的共和國第一部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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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964年頒布共和國第一部憲法,迄今已經歷大小30次修改。1982年6月,肯通過修憲確立實行一黨制。1991年12月改行多黨制,規定:肯為多黨制民主國家,總統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兼武裝部隊總司令,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當選總統需在獲得多數票的同時,在全國8省中的5省得票率超過25%;總統擁有最高行政權和任免權,有權召集或解散議會;總統和內閣集體對議會負責;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言論、集會、結社和遷徙的自由。1997年以來,肯反對黨以憲法不適應多黨制要求為由,強烈要求全面修憲。1997年9月,肯頒布《修憲委員會法案》草案,開始修憲。2001年6月,朝野雙方就修憲程序性問題達成一致,聯合成立修憲委員會,著手起草新憲法。2002年9月,修憲委公布新憲法草案,遭到肯盟主流派系的攻擊。后因肯大選,修憲進程暫停。全盟政府上台後恢復修憲。2003年4月30日,全國制憲大會開幕。因各黨派之間及全盟內部就總統候選人年齡上限、總統許可權及是否設總理職位、其產生方式和許可權等問題意見不一,修憲工作進展緩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