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捐款

捐資人在外界挾持下的出資行為

強制捐款是指捐資人並非出於自己對弱者、落難者等的同情而是在外界挾持或為外力逼迫情形下的出資行為。

定義


由於這種強制捐款是出資人處於外界強制情形下的行為,而非捐資人自願認同的事情,因此,這種捐款有點強人所難,是被慈善、是攤派、是道德綁架……是賦予政治色彩的、被異化的捐款。

質疑


強制捐款能捐出慈善?
慈善必須是志願性的,它不是政府的稅收;志願的關鍵是公民自己意願的選擇,它不是變相的社會資金獲取通路。“被”實現的慈善,不是善。
新華社報道,應以自願為前提的慈善捐款,在湖南部分地方卻成了一項有任務的“工作制度”: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及幹部職工“自願”每天捐一元,用於扶貧幫困、助醫助學等公益事業。
面對強制捐款,長沙縣一些老師表達了質疑,但該縣慈善會會長則說,老師應該覺悟是最高的,“不在乎這三四百塊錢吧”。
面對這樣一個說法,被強捐的教師有理由毫不隱諱地說:是的,我在乎。不僅如此,任何一個人在被要求捐款的時候都應該說:是的,我很在乎。
慈善首先要在乎資金的去向。捐款必須要在乎資金被用於哪裡了、是怎麼使用的、募捐的受益目標是誰、誰來運作和管理捐款、過程是不是公開透明、資金使用效率如何、是怎麼監督評估的,等等。就資金去向而言,長沙縣“天天慈善一元捐”善款大多被用於扶貧幫困政策資金的缺口。記者也查閱到大量文件檔案和電腦台賬。
但即便去向透明,慈善還要在乎公民的選擇。行政為依託,指定慈善目標、指定慈善組織、指定捐款要求,無論其是否具有慈善目的,都是違背慈善原則的。它和政府要求公眾買一家企業的產品一樣是行政權力的濫用。
此外,慈善要在乎參與的志願性。參與社會慈善是公民的參與權利,也是一種美德;但它的含義,從來不是按照特定的要求,在特定的時間、經過特定的途徑、向特定的組織、進行特定的捐款。拒絕後者,不僅不是慈善精神的淡薄或美德的缺失,恰恰相反,它體現了公民的責任和對參與權利的維護。
“天天慈善一元捐”,不是長沙縣中小學的特例,也不是突發的新舉措。比如長沙瀏陽市、望城縣、湖南株洲市、郴州市等,都有“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動;數個市縣均由當地下發通知,在各級各部門發動群眾和幹部職工集中捐款,條塊結合組織收款。三年前長沙慈善會還對網路《百姓呼聲》欄目的質疑給過書面回復,表示是2005年長沙市委常委會議的決定。
“被慈善”決非個案,類似的例子不一而舉。這反映了目前一些政府部門的普遍認識誤區,把慈善作為強制動員社會資源的渠道,湖南部分地區這樣直接從教師工資里扣除“善款”的舉動,是個典型例證。這忽視了慈善的本源,即公民的志願治理。
近期很多慈善組織違規事件,打擊了公眾對慈善的信任;強制捐款則是另一個方向對慈善的損害。社會慈善,需要公眾的參與;但參與,必須是志願的、有選擇的、對過程和結果問責的。捐款者、慈善組織、政府,對慈善的每一分錢都值得在乎,在乎給予誰、在乎怎麼用。不行無知之善,“善”才名副其實。

評論


強制捐款是什麼行為?
湖南省長沙縣縣委、縣政府聯合發文,要求各級各部門把“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動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和重要工作;縣民政局布置任務,要求公職人員、教師甚至普通工人每天捐贈一元錢,並從去年起將每人一年的捐贈額湊整至400元;縣慈善會則在縣財政局開設專門賬戶接納捐款,去年到賬捐款312萬元(9月1日中央人民廣播電台)。
強制捐款是惡劣的,這個道理人人都懂,但我仍然要說,強制捐款的惡劣性質其實一直被嚴重低估了。人們一般認為,強制捐款損害了慈善的公信,傷害了人們的愛心,其實問題何止如此!強制捐款,就是強迫人們平白無故地交錢,說得輕一點,這和亂收費、亂罰款沒有什麼本質區別。
因為我們低估了強制捐款的惡劣性質,以至於法律法規沒有任何針對性的處罰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只有“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規定,但對於違反者卻沒有相應的罰則。從這個規定看,強制捐款顯然是一種違法行為,但違法者所付出的代價僅限於強制捐款被叫停,頂多被批評教育一下。
為什麼缺少對於強制捐款的處罰規定?無非是因為,強制捐款看上去初衷良好,只是方法不當。其實,這種看法同樣低估了強制捐款的惡劣性質,沒有看清其真實面目。強制捐款真是出於好意嗎?未必。一方面,強行募得的財物,只要到了政府部門手裡,怎麼用就很難受到監督約束,一部分用於慈善,另一部分可能挪作他用;另一方面,扶貧助弱本是政府的義務,比如救助孤寡老人、補助低收入群體、資助貧困學校等,這些開支本應出自地方財政,但一些地方政府不願從財政支出,於是強制人們捐款,從而節省財政開支,強制捐款幾乎成了“第二財政”。而節省下來的財政資金用在了哪裡?看看各地不斷攀升的“三公”經費數據即可知曉,看看各地此伏彼起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也可知曉。一些地方政府為什麼熱衷於強捐?最大的秘密也許就在這裡。
強制捐款的真面目遠比我們想象得醜陋,其性質遠比我們想象得惡劣。為遏制強制捐款,相關法律法規應出台懲治條款,讓強捐者受到法律懲處。至少,中央有關部門應該出台政令,明確強制捐款問責制度,對強捐者予以黨紀、政紀處分。無論如何,強制捐款是一種違法行為,任何違法成本都不能是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