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發行基金

人民幣發行基金

徠人民幣發行基金亦稱國家發行基金,或稱為人民幣發行準備基金,是指未進入流通領域的人民幣,它的存在形式就是發行庫中保存的人民幣成品。人民幣發行基金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掌握。

調撥業務


(一)編製發行基金調撥計劃
人民幣發行基金是指人民銀行的人民幣發行庫所保存的未進入流通的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則是指人民銀行根據國家現金投放計劃和各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在發行庫之間進行發行基金調度的業務行為。
目前,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需要編製上報的發行基金調撥計劃有3種:年度發行基金調撥計劃、年度發行基金調撥調整計劃和月度發行基金調撥計劃。它們分別反映了對各地區全年發行基金總體需求程度的匡算與修正,以及在總行下達的年度調撥計劃範圍內各地對於每月申請調入或調出發行基金的執行計劃。其中,年度計劃的重點是本年貨幣投放預測、本年殘損人民幣回籠預測、次年春節前投放預測,核發內容是申請調入(調出)的發行基金券別和金額。
(二)發行基金調撥的基本原則與管理體制
1.發行基金調撥的基本原則。《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基金調撥管理規定》中規定發行基金調撥的基本原則是“適當集中、合理擺布、靈活調撥”。這三個方面分別體現了發行基金調度權的控制、發行基金的配置以及調撥效率的提高。
2.發行基金調撥的管理體制。發行基金調撥實行集中統一、逐級負責的管理體制,這種制度首先是與中央銀行擁有獨立發行貨幣的超然地位相一致,也是發行基金的特性與現金運行的不確定性所決定。其次,符合現行人民銀行體制下管一級的原則,既體現了責權分明,也有利於發揮各級分支機構的工作主動性,結合本轄區實際更合理地安排調撥工作。
(三)發行基金調撥命令的管理
1.發行基金調撥命令。發行基金調撥命令是由簽發庫簽發的、以行政命令形式調撥發行基金的憑證,應載明以下要素:
簽發庫及調出、調入庫名稱;
券別、分券別金額、合計金額及其單位說明;
調撥命令號、簽發日期;
簽發庫、庫主任、部門負責人、經辦、複核、記賬人員印鑒。
調撥命令分紙質和電子兩種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傳真方式發送紙質的調撥命令。按照現行貨幣發行管理體制,縣支庫沒有簽發調撥命令的職責和權力。
2.嚴格管理髮行基金調撥命令。調撥命令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質,根據國家保密法和人民銀行保密規定,執行前屬於國家絕密級事項,因此,必須實行嚴格的管理。
對傳遞、保管的管理:按國家保密規定製作、收發、傳遞、使用、保存和銷毀調撥命令。
對執行時間的管理:調撥命令簽發后必須在30個工作13內完成。不得跨年度執行。
對電子調撥命令接收的管理:調出/調入庫人員接收電子調撥命令須經部門負責人授權,方可列印調撥命令。
對調撥命令撤銷或調整的管理:調撥命令下達后,因故不能執行的,不論撤銷或更改,都必須經簽發庫同意后將原命令退回。
(四)發行基金調撥手續的辦理規則
1.憑上級庫簽發的調撥命令辦理調撥手續。否則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調撥發行基金,包括未經同意隨意調整調撥命令所列券別。
2.發行基金調撥實行預留印鑒辦法,即有調撥往來關係的發行庫之間相互預留髮行庫及其庫主任印鑒,更換或停用應及時通知對方。
3.調入庫領取發行基金時應開具要素齊全的調撥專用介紹信,調出庫應核對調撥命令、介紹信、解款人員有效身份證件一致無誤後方可辦理出庫手續。如調入庫與調出庫在同一個庫區內、接受同一個貨幣金銀部門管理的,調入庫不需要開具調撥介紹信。
4.委託調撥業務。近年來,分行委託轄內中心支庫代表分庫執行發行基金調撥業務已逐漸成為一項日常工作,具體分3種情況:轄內中心支庫代表分庫接收轄外調入發行基金、執行從轄外調入發行基金任務以及執行向轄外調出發行基金任務。辦理手續所必需的憑證增加了委託書。

法律責任


人民幣發行基金是我國法定貨幣即人民幣發行的準備基金。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必須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即中國人民銀行總庫負責分庫之間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分庫負責中心支庫之間的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中心支庫負責支庫之間的人民幣發行基金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調撥必須憑上級發行庫簽發的書面調撥命令執行,緊急情況下可先憑規定代號的電報調撥命令執行,後補簽書面調撥命令等。
徠違反這些規定,擅自動用人民幣發行基金,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擅自動用人民幣發行基金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由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金與現金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負責保管人民幣發行基金、具體辦理人民幣出入庫業務和金融機構存取款業務。
人民幣發行基金與現金既有聯繫,又有本質區別。人民幣發行基金與現金的區別主要是:
(1)性質不同。發行基金是供人民幣發行的準備基金,是待發行的貨幣;而現金是國家以法律賦予強制流通的現實貨幣。
(2)所有權不同。發行基金的所有權屬於中國人民銀行,而現金的所有權屬於有現金收入的社會各經濟主體。
(3)價值形態不同。發行基金不是流通中的貨幣,不能行使貨幣職能,不能充當價值符號;而現金是流通中的貨幣,行使貨幣職能,充當價值符號。
(4)運動形式不同。發行基金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上級發行庫簽發的調撥命令而發生運動的;而現金是根據持有人的需要,伴隨著商品流通或提供勞務等而流通的。
兩者的聯繫表現為可以互相轉化。這種轉化是通過銀行存款的變化而發生的。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發行庫提出等額的人民幣,是通過減少其在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存款進行的。這時,人民幣發行基金減少,而流通中的人民幣現金就增加了。當商業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發行庫繳存人民幣現金時,其在中國人民銀行的人民幣存款增加。這時,人民幣發行基金增加,而流通中的人民幣現金就減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