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協議書

司法鑒定協議書

司法鑒定協議書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在受理鑒定委託時,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的協議書。

基本介紹


司法鑒定協議書
【注音】sīfǎjiàndìngxiéyìshū
司法鑒定協議書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託鑒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託鑒定的要求;
(四)委託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託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鑒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因鑒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檢材的,或者在鑒定完成後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的,應當事先向委託人講明,徵得其同意或者認可,並在協議書中載明。
在進行司法鑒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議書內容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
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過程中,委託人不履行司法鑒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鑒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鑒定的情形發生時,可以終止鑒定。
2007年8月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