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統計局關於建立國家普查制度改革統計調查體系請示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統計局關於建立國家普查制度改革統計調查體系請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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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統計局關於建立國家普查制度改革統計調查體系請示的通知
(國發〔1994〕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原則同意國家統計局《關於建立國家普查制度改革統計調查體系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統計是實行科學決策和現代化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必須儘快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並逐步改革和完善統計調查體系。各地區、各部門要大力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切實幫助統計部門改善工作條件,並在人力、財力等方面給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
關於建立國家普查制度
改革統計調查體系的請示
國務院:
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在國有經濟發展壯大的同時,我國鄉鎮企業以及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三資企業等多種經濟成分迅速發展,給現行的統計調查工作帶來許多新的問題。一方面,統計調查對象的規模迅猛擴展,僅工業企業就由34萬多家增加到860多萬家。另一方面,統計調查對象的構成日趨複雜,不僅多種經濟成分同時並存,而且國有經濟中也出現了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多種經營形式;特別是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產權的流動與重組,不同所有制的經濟主體投資於同一企業的狀況將日趨擴大,財產混合所有的經濟單位越來越多。由於利益格局的變化很大,被調查者對統計調查的合作與支持程度大為降低,統計信息在運行過程中的人為干擾現象日益增多,信息失真的危險性逐步增大。
根據上述情況,必須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參照國際成功經驗,從根本上改革我國統計調查方法,建立以必要的周期性普查為基礎,經常性的抽樣調查為主體,重點調查、科學核算等為補充的多種方法綜合運用的國家統計調查方法體系。為此,特請示如下:
一、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實行周期性的普查制度。普查項目包括:人口、工業、農業、第三產業和基本統計單位等。人口普查、第三產業普查、工業普查、農業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分別在逢零、三、五、七的年份實施。建立基本統計單位普查,每5年進行一次,逢一、六的年份實施。
這些普查都屬於重要的國情國力調查,必須在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政府統計部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
二、
大力推廣應用抽樣調查技術,逐步確立抽樣調查在統計調查方法體系中的主體地位。當前,要在進一步完善農產品產量調查、城鄉住戶調查、價格調查和人口變動情況等項抽樣調查工作的同時,抓緊在工業、商業、建築業和固定資產投資統計中深入研究並廣泛應用抽樣調查方法,從根本上改變過分依賴全面統計報表的狀況。
為此,除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城鄉社會經濟調查隊外,急需建立一支機動靈活、精幹高效的企業調查隊伍,這支隊伍負責對遍布全國城鄉的各種所有制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以及個體經濟進行抽樣調查;開展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發展市場體系密切相關的快速專項調查;進行企事業單位的統計登記工作,建立和管理企事業單位名錄庫等。
有關企業調查隊伍的機構、編製、幹部、經費和基建投資等問題由國家統計局同有關部門另行商定。
三、
加快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隨著統計調查體系的改革,計算工作量將大量增加,因而對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的要求會更高、更迫切。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並大力支持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的建設工作,並增加投入,以便於大規模、高效率、全方位、深層次地開發利用統計信息資源,為各級黨政領導決策和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四、
健全統計機構,穩定幹部隊伍。為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日益繁重的統計工作的需要,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從組織上保障統計任務的完成。在這次機構改革中,要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要求,切實加強各級政府統計機構和業務主管部門統計機構的建設。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國家統計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