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
新疆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其主要任務是開展行業技術開發、技術服務、信息服務、人才培訓、技術諮詢、理論研究、學術交流、行業協調、行業自律以及接受委託進行資源調研等。主要是為政府決策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業和會員服務。
目前已有單位會員70餘家,個人會員400餘人。下設觀賞石專業委員會和玉石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寶協秘書處辦理。
地址: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西路2號地礦局綜合樓 五樓507、502室
郵編:830000 電話(傳真):0991—4830064
名譽會長——田建榮 曾小剛 成秉勇 張新泰 盧平
高級顧問——易爽挺 唐廷齡 宋建中
會長——董連慧
秘書長——李忠志
副會長——於晉和 馬關越 馬進貴 馬學武 馬國欽 王明章 王建生 田寶軍 白文賢 劉宏海 孫世基 李紹恩 余鴻奇 汪海霞 陸松枝 張炳善 陳利東 胡建衛 柯長林 賈挺凱 郭粹 郭蘭香 郭海軍 陶虎 鹿毅 蔣有儒 程建中 樊軍民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簡稱"新疆寶協",英文名稱"Gemmological Association of Xin jiang"縮寫為:"GAXJ"。
第二條 本會為新疆寶玉石、觀賞石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盈利性的、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團結新疆廣大寶玉石、觀賞石企、事業單位和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展自治區寶玉石、觀賞石事業。根據社會需求,組織開展信息交流,咨洵服務、產品開發、學術研究、人才培訓和科學普及等活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西路2號。郵編:830000,電話:0991—483006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在寶玉石、觀賞石企、事業單位和政府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發揮服務功能和行業自律作用,協助政府貫徹寶玉石、觀賞石行業政策和法規,受託執行部分政府職能,推動"科技興寶"與科學管理,實現自治區寶玉石、觀賞石行業持續穩步的發展。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團結一切從事寶玉石和觀賞石勘查、開採、加工、商貿、教育、科研和技術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工作者,加強橫向聯繫,發揮各自的優勢和特長,聯合開展活動,提高寶玉石、觀賞石資源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的有關標準和行為規範,以確保政府對珠寶玉石、觀賞石市場的宏觀調控和監督指導,促進自治區珠寶玉石和觀賞石事業的有序發展。
(三)收集、整理、研究國內外寶玉石業、觀賞石業的經濟技術信息,及時反映和交流行業的動態、信息和經驗。
(四)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廣泛開展諮詢服務活動,培育、規範和完善寶玉石、觀賞石市場體系,正確引導消費,保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有關寶玉石、觀賞石業的技術、經濟、管理等專業的培訓工作,提高寶玉石、觀賞石業的整體素質。
(六)大力開展寶玉石、觀賞石知識的科學普及工作,充分利用宣傳媒體,讓更多的人了解寶玉石、觀賞石知識。開展寶玉石、觀賞石鑒定、諮詢、評估工作。
(七)根據自身條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積極穩妥地創辦經濟實體,舉辦展銷會、洽談會、研討會活動,更好地發揮自治區寶玉石、觀賞石業優勢,推進寶玉石、觀賞石事業的繁榮,為發展自治區經濟做貢獻。
(八)協調本行業與自治區其它各有關協會的關係,加強聯繫,互相支持、交流與合作。 (九)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展寶玉石、觀賞石行業的公益事業。
(十)搞好本會的自身建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強化服務意識,提供有關專項專業服務。
(十一)承擔政府和有關領導機構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入會條件
(一)單位會員:凡是有法人資格,承認本會章程,從事寶玉石、觀賞石勘查、開採、加工、商貿、教育、科研、檢測、收藏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地方性寶玉石、觀賞石協會可申請入會;
(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從事寶玉石、觀賞石勘查、開採、加工、商貿、教學、科研、鑒定、收藏、展覽、信息服務的人員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個人會員由協會組織部認可,或委託本會負責組織工作的部門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四)對本會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按優惠條件,享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及信息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名譽和合法權益;
(三)遵紀守法,維護職業道德和行業自律;
(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犯法紀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或理事會推薦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和顧問;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自治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和授予本會設立的各種榮譽和獎勵;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賬目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六章 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自治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自治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2年4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