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器具費

輔助器具費

輔助器具費是指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費用。工傷職工安裝輔助器具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為其日常生活或就業所必須,關係基本人身權利的實現,因此應當受到保障,並且這種需要是工傷事故的主要後果之一,自然應當給予受害人一定的賠償。

計算公式


輔助器具費用的計算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於《工傷保險條例》中並未對這種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因此在數額的確定上應參照相關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廢止)和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都規定“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綜上,《工傷保險條例》中輔助器具費用賠償金額的計算也應以“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為宜。
其計算公式為:
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例如:趙某為某運輸公司裝卸工,在一次運輸石料的過程中,因運輸車輛的翻斗欄板發生破損事故,導致左眼破損且左腿截肢,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其可以安裝左側的假眼,並可配置輪椅一輛。為便利做單位為其安排的傳達室接線員的工作,周某到某美容中心安裝了一隻高檔次假眼,花費3000元,而普通醫院的該項費用僅為2000元,后又到殘疾人商店購得普通型輪椅一台,花費1800元,其應獲得的輔助器具賠償金額得按照普通適用型標準計算,而不是按照其所實際支出的數額計算,因為其假眼超出了普通適用型的標準。這樣,趙某所能獲得的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為:
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2000元+1800元=3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且“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由於《工傷保險條例》在這方面沒有作出單獨的規定,因此存在上述情況時應適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在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選擇上應做到透明、公開、公正。

相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 第6項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6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 第6項殘疾用具費:受害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配製假肢、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國產普通型器具的費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