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燃點
自燃點
自徠燃點是指可燃物質在助燃性氣體中加熱而沒有外來火源的條件下起火燃燒的最低溫度。亦稱為發火溫度。當可燃物與之混合的助燃性氣體配比改變時,可燃物自燃點也隨之改變,混合氣配比接近理論計算值時,自燃點最低;混合氣中氧氣濃度增加時,自燃點降低;壓力愈大,自燃點愈低。可燃物的自燃點不是物質的固有常數,而與物質的物理狀態、測定方法、測定條件等有關。
可燃物質發生自燃的主要方式是:(1)氧化發熱;(2)分解放熱;(3)聚合放熱;(4)吸附放熱;(5)發酵放熱;(6)活性物質遇水;(7)可燃物與強氧化劑的混合。
影響液體、氣體可燃物自燃點的主要因素:壓力:壓力越高,自燃點越低;氧濃度:混合氣中氧濃度越高,自燃點越低;催化:活性催化劑能降低自燃點,鈍性催化劑能提高自燃點;容器的材質和內徑:器壁的不同材質有不同的催化作用;容器直徑越小,自燃點越高。
影響固體可燃物自燃點的主要因素:受熱熔融:熔融后可視液體、氣體的情況;揮發物的數量:揮發出的可燃物越多,其自燃點越低;固體的顆粒度:固體顆粒越細,其比表面積就越大,自燃點越低;受熱時間:可燃固體長時間受熱,其自燃點會有所降低。
閃點:指在規定的加熱條件下,並按一定的間隔用火焰在加熱油品所逸出的蒸氣和空氣混合物上劃過,能使油麵發生閃火現象的最低溫度,以℃表示。油品閃點的高低表明油品的易燃程度,易揮發性化合物的含量,氣化程度以及它的安全性油品的危險等級也是根據閃點來劃分的。閃點在61℃以下的油品為易燃品,閃點在61℃以上的油品為可燃品。在貯運和使用中禁止將油品加熱到它的閃點,加熱的最高溫度一般應低於閃點20-30℃。測定油品閃點的方法有兩種:閉口杯法和開口杯法。兩者主要的區別是閉口閃點儀是在密閉容器中加熱油氣,而開口閃點儀中的油品蒸氣可以自由擴散到周圍空氣中,因而同一油品用兩種儀器測得的閃點值不同,油品的閃點越高,兩者的差別越大。閉口杯法用以測定燃料和輕質油品的閃點,開口杯法用以測定重質油品的閃點。
自燃點:把油品加熱到很高的溫度后,使其與空氣接觸,在不同引火的條件下,油品因劇烈的氧化而產生火焰自行燃燒的最低溫度,稱為自燃點。自燃點與閃點及燃點的不同之處,主要是不需引火,而後者則需要外部火源引燃。所有石油產品的自燃點均較常溫要高很多,但處於高溫狀態的油品一旦從管線的接頭、法蘭等處漏出熱油,並與空氣相遇往往也會自然引起火災。在各類油品中,油品愈輕,其閃點與燃點愈低,而自燃點卻愈高。
燃點徠是指使能夠進行放熱反應的物質達到迅速燃燒狀態的過程。將可燃物充分暴露在熱的表面之中,電熱金厲絲、輻射能源中很小的點火源(如中等電火花放電)都可能引起著火。這裡所列舉的點火能或溫度與著火所需的暴露時間之間往往存在一個倒置的關係。點火能強的著火快,較弱的點火源要求較長的暴露時間。強的點火源還能直接引起爆震現象。
在不同大氣壓下燃點也會有所變化,一般氣壓越低,燃點越高,如柴油機。柴油機正是通過將空氣壓縮,降低柴油的燃點,達到燃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