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總管

監督企業和單位財務活動的高級管理人員

財務總管,又叫財務總監,是指對企業和單位財務會計活動進行管理與監控的高級管理人員。

職業定義


財務定義

財務 cái wù ,指企業、事業、機關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中,通過貨幣資金的籌集、分配、調度和使用而同有關方面發生的經濟關係,因大量發生於企業,故通常主要指企業財務。財務總管,是最高級別計劃、指導和協調機構的財務活動,包括管理財務工作相關的職員。
多數企業管理部門的最高行政主管的職位由經驗豐富的基層經理和行政人員替補,基層財務人員可以晉陞為財務主管,再晉陞為總經理,直至最高職位總裁或首席執行官。

財務總管要求

財務總管多數要求擁有文科或金融的本科學位,在此基礎上具有工商管理碩士學位的更佳。金融、會計、保險、投資、股票、計算機、商業課程也是對這一職位的很好的補充。計算機軟體尤其是財務軟體和辦公軟體、製表軟體的使用能力對這一職位同樣很重要。還有一些機構會要求其職員參加財務相關的培訓和獲得相關的財務認證,譬如: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等等。

主要工作


不同的企業可能有所差別,但一般來說,財務總管的主要工作任務有以下幾條:
1、協調和指導財務計劃的編製、預算、企業的投資活動等;
2、制定內部控制政策、指導方針和工作流程,例如預算管理、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及說明;
3、製作或者指導製作財務報表、商業行動報告、財務狀況預報、年度預算或常規代理要求的報告;
4、短期和長期的經濟目標、政策和行動上的管理建議;
5、詳細分析過去和目前的金融狀況、預期的操作以洞察發展的機會和有待改進的區域;
6、代表權威機構開具收據、支款、與銀行交涉、保護流通資金、保證金和金融證券等;
7、評估採購需要的資金和過剩的投資,提出合理的建議;
8、領導、培訓和發展做預算和財務管理的工作人員;
9、熟悉當前國家有關財務的政策、程序、指令和賬務標準等;
10、監督相關員工編製財務報告、記賬、做帳單、做薪水名冊、制定預算等。

任職資格條件


知識和能力:財務總監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財務、會計政策,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職稱、經歷和培訓: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具備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
(二)具備除會計職稱外其他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其累計財務、會計和審計專業工作經歷須一般不低於五年;
(三)原則上應具有擔任大中型企業財務(審計)部門或其他相同層次經濟管理部門負責人三年以上的任職經歷;
(四)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並完成財政、組織部組織的財務總監業務培訓和資質評價,並獲得相應證書;
(五)獲得國際上專業權威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人員,可不受工作年限和職稱的限制,但一般應具備上述所規定的相應部門負責人的任職經歷。
雖不具備上述條件,但是在經濟管理方面確有顯著業績的人員,經綜合評估,具備擔任財務總監的知識和能力,可認定其具有任職資格。

認定與管理


資格審查
聘任單位申報:財務總監任職資格採用聘任單位申報,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認定的辦法。
擬任的財務總監,須由其所在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向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申報並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報單位推薦報告,由申報單位人事部門對擬任財務總監人員的初審材料進行整理上報;
(二)財務總監任職資格的申請書包括姓名、年齡、學歷、專業、工作經歷、經濟管理類專業職稱以及擔任相關部門負責人的任職經歷等情況;
(三)經濟管理類專業職稱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參加財務總監培訓的合格證書,符合第六條第五款規定的,還應提供經國際公證機構鑒定的國際專業權威機構資質認定的證書;
(四)工作業績簡述,包括理論政策水平、協調組織能力、解決重大問題和開拓創新的能力、在加強財務管理、規範會計核算、參與經濟決策等方面的實際成效以及在確保企業和單位所屬資產保值增值方面所起的作用等。
(資格申請書)財務總監任職資格申請書由市財政局制定統一格式;
(再次申報)財務總監任職資格申請未獲認定通過的,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報。
資格的認定程序
市財政局負責查收申報單位所提供的資料,並進行下列工作:
(一)認真審閱申報對象的全部資料后,報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
(二)組織學識、能力等方面的測試評價。
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根據申報對象的資料召開評審會議來確定申報對象的任職資格,凡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被委派或聘任為財務總監。
本辦法發布前已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基本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組織的財務總監業務培訓課程,並通過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組織的學識、能力等方面的測試評價后,方可取得任職資格。
財務總監的年檢
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每年對所認定具備任職資格的財務總監開展年檢,年檢內容主要為:
(一)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企業內部監督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三)對所屬企業和單位重大決策和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性所承擔相應責任的情況;
(四)參加培訓的情況。
(檔案管理)市財政局負責建立財務總監任職資格檔案,對財務總監任職資格審查的有關文字材料均須存入任職資格檔案。
(財務總監鑒定)財務總監實行任期制,任職期滿由任職企業和單位對其工作業績和業務能力作出鑒定,可作為應(續)聘的依據。
任職資格取消
資格取消: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對不具備任職資格的財務總監,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被取消任職資格的人員在其被被取消任職資格期間,不得擔任所在企業和單位的財務總監,也不得作為其他企業和單位財務總監的擬任人選。
取消任職資格的判定:財務總監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任職資格:
(一)因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較大的;
(二)指使財務會計人員做假賬、編製虛假會計報告、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
(三)對企業和單位內部財務會計監督制度執行不力,從而造成損失而負有相應責任的;
(四)嚴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其他法律法規,干擾、阻礙有關執法部門和註冊會計師依法進行監督的;
(五)嚴重違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的;
( 六 )貪污受賄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