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謨

李鴻謨

李鴻漠兩次出任濱江道道尹(1914.9-1915.3)(1916.3-1917.11),負責管理道內地方行政事務。

人物生平


李鴻漠兩次出任濱江道道尹(1914.9-1915.3)(1916.3-1917.11),負責管理道內地方行政事務,並受省長委託監督地方財政及司法行政事務及境內其他官署的工作;制訂道的規章、法令;對所轄各縣知事所發布的命令或處分事項,如有違背法律、妨害公眾利益或超越其許可權時,道尹有權撤消其命令或處分事項;對所轄各縣知事應給予獎、懲者,可報請省長核准后執行;所轄各縣,如縣知事空缺或暫時離職時,道尹可委派代理官員,或向省長推薦繼任人選;受省長委託,道尹對轄區的駐軍有權調動;因特殊情況急需調動軍隊或武器裝備時,可不先請示省長,道尹有權調動轄境內駐軍或鄰近駐軍及軍艦;遇有緊急情況或特別重要事件,道尹可直接向大總統請示。濱江道尹兼任外交特派員,負責轄境內的對外交涉事務。
1943年,李鴻謨在哈逝世,葬於老家山東牟平解甲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