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徵稅

雙重徵稅

國際雙重徵稅是指某一或不同徵稅主體如果對某一或不同的徵稅對象或稅源同時進行了兩次或兩次以上徵稅。

國際雙重徵稅


三種基本類型

第一,稅制性雙重徵稅是因為復稅制引起的重複徵稅;
第二,法律性雙重徵稅是因不同徵稅主體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納稅客體徵稅而引起的;
第三,經濟性雙重徵稅是因對不同的納稅人有經濟聯繫的同一經濟淵源徵稅所引起的,通常是指對兩個不同的納稅人就同一項所得或財產徵收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稅收的現象。
涉及跨國所得的雙重徵稅,主要是指法律性和經濟性國際雙重徵稅。

產生原因

國際雙重徵稅原因就是由於國家之間的稅收管轄權在同一徵稅對象或同一稅源上重複行使權力而發生的法律衝突。
(1)法律性國際雙重徵稅的產生的兩個原因:納稅人收入的國際化以及各國所得稅制的普及化;各國行使稅收管轄權之間的衝突。
(2)經濟性國際雙重徵稅的原因:同一所得先征了一次公司所得稅,然後又征了一次個人所得稅,這種兩次征所得稅行為即重疊徵稅。如果公司和股東不在同一國,就出現了國際重疊徵稅。

解決方法

1、法律性國際雙重徵稅的解決方法
(1)免稅法
免稅法或稱豁免法,是指徵稅國政府對本國居民來源於境外的所得或財產免予徵稅。免稅法實質上是居住國政府放棄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而承認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免稅法通常又分為全額免稅法和累進免稅法。
(2)抵免法
抵免法或稱外國稅收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納稅人的全球所得計算其應徵稅款時,允許本國居民納稅人將境外所得或財產已向來源地國繳納的稅款從本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居住國運用抵免法來免除國際雙重徵稅時不僅承認了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而且又行使了居民稅收管轄權。
抵免法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對跨國納稅人已向收入來源地國直接繳納的所得稅稅款的抵免。直接抵免的應以納稅人直接繳納的稅款為限。納稅人可將其在收入來源國所繳納的所得稅抵免居住國稅收。
直接抵免法的基本公式為:居住國應徵所得稅稅額=國內外總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稅率-允許抵免的已繳來源地國所得稅稅款
間接抵免。間接抵免是指母公司所屬的居住國政府允許其子公司已繳來源地國所得稅中應由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承擔的那部分稅款,來沖抵母公司的應納稅款。
全額抵免。全額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納稅人已向來源國政府繳納的所有所得稅稅額予以全部抵免,即抵免額等於納稅人在境外所繳納的外國稅收總額。
限額抵免。限額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允許居民納稅人將其向外國繳納的所得稅稅額進行抵免設置數量上限,即抵免額不得超過按本國稅法規定的稅率所應繳納的稅款額。
抵免限額的計算公式為:抵免限額=在收入來源地國的所得×居住國的適用稅率
2、經濟性國際雙重徵稅的解決方法
(1)股息扣除制,它是指核征公司所得稅時,將股息從公司應納稅利潤中扣除,對公司股東的股息只征個人所得稅,從而對股息實行免稅或減稅。
(2)分割稅率制,它是指對用於分配股息的利潤和不用於分配股息的利潤實行不同的稅率徵收公司所得稅,前者稅率低,後者稅率高。分割稅率制的特點是股東就所分配到的股息繳納所得稅時,稅率與其他收入相同,從而以減輕公司稅負的方式來緩解經濟性雙重徵稅的矛盾。
(3)折算制,它是指公司將依法繳納公司所得稅後的稅後利潤進行股息分配,對於作為本國居民的股東,國庫按其所收到的股息額的一定比例退還公司已納稅款,然後以股息與所退稅款之和為基數按適用稅率對股東計征所得稅,納稅餘額便是凈股息所得。
(4)將國內母公司和國外子公司合併報稅,通過扣除子公司在來源國繳納的所得稅款額減少母公司的所得稅,從而避免國際重疊徵稅。
(5)對外國所徵收的公司所得稅實行間接抵免。

稅法規定


,按國際慣例做出了相應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
⑴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其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⑵納稅人來源於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低於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據實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不得在本年度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後年度稅額扣除的餘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⑶納稅人境外已繳稅款的抵扣,一般採用分國不分項抵扣境外已繳稅款的方法。其抵扣額為:境內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所得÷境內境外所得總額?。對於不能完全提供境外完稅憑證的某些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也可以採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區分免稅或非免稅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率計算抵扣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