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屈原學會

中國屈原學會

中國屈原學會是國家一級學會,成立於1985年6月經中宣部科技局備案批准成立,1992年,2001年,又經民政部審核重新登記,原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管,秘書處掛靠在湖北省社會科學院。2000年開始,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主管,秘書處掛靠在北京語言大學。學會辦有會刊《中國楚辭學刊》,每年出版一至二輯。

成立意義


中國屈原學會自成立以來,在主管單位的領導下,在掛靠單位的積極支持下,健康發展,對促進屈原楚辭的研究,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理事成員


中國屈原學會第一屆理事會名譽會長為姜亮夫教授,會長為湯炳正教授,副會長為魏際昌教授、聶石樵教授、褚斌傑教授、郭維森教授,秘書長為毛慶研究員。學會經過三屆理事會,2002年,中國屈原學會進行了第四屆理事會選舉,褚斌傑教授擔任會長,張正明教授、崔富章教授、毛慶研究員、趙逵夫教授、蔣南華教授、潘嘯龍教授、周建忠教授、李誠教授、徐志嘯教授、方銘教授擔任副會長。方銘教授同時兼任任秘書長。

屈原簡介


中國屈原學會
中國屈原學會
屈原是偉大的愛國主義詩人,是聯合國確認的中國歷史上最偉大的世界文化名人之一,屈原 及其《楚辭》是中華傳統文化和中華文明的重要代表。中國屈原學會以研究屈原及楚辭為中心,冀以發揚愛國主義精神,弘揚中國文化,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服務。中國屈原學會自成立以來,匯聚了一大批學者,學會現有會員300餘人,其中湧現了大量科研成果,對促進屈原及楚辭的研究,發展中國傳統文化、促進中外文化交流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國屈原學會每二年舉行一次國際學術討論會及年會。
中國屈原學會楚辭研究資料中心設在首都師範大學中國詩歌研究中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中國屈原學會 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Quyuan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屈原及楚辭研究學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和中華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進學術研究和教育教學改革,加強國際文化學術交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15號北京語言文化大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屈原及楚辭學者依據本會宗旨開展學術活動;
(二)組織學術交流,以會務通訊形式溝通研究信息;
(三)計劃和組織大型研究項目,共同研究當前普遍關心的重大學術課題;
(四)召集學術研討會;
(五)組織學術評獎活動,重點是中青年學者優秀研究成果評獎,以利中青年學者脫穎而出;
(六)普及屈原及楚辭學的有關知識;
(七)以學術講座、短期講習班、諮詢服務等形式提高青年學者學術水平;
(八)在條件成熟時出版學術會刊;
(九)建立屈原及楚辭學資料交流中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以個人會員為主,地方性的屈原及楚辭學學術團體也可作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屈原及楚辭學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發表過屈原及楚辭學的學術論文或者學術專著;
(五)有學會會員最少兩人的推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向秘書處提交有推薦人簽名的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提交理事會,並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任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學會的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2/3以上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由業務主管單位及掛靠單位與學會協商確定,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法定代表人應該擔任本學會秘書長以上職務。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
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及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主管部門資助;
(四)掛靠單位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能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能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理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后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於2000年8月24日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屈原學會
200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