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營模式
公私合營模式
公私合營模式是指政府及其公共部門與企業之間結成夥伴關係,並以合同形式明確彼此的權利與義務,共同承擔公共服務或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與營運,英文縮寫為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目錄
公私合營模式的一般流程大致分為5步: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或其他公平方式選擇合作夥伴,並簽署特殊合作協議,組建項目公司,再由項目公司承擔投融資、建設與經營等活動。
政府邀請私有企業參與項目競標,中標者與政府公共部門共同組織項目設計、建設與運營,私有企業在特許經營期內享受特許合同約定的權益(包括利潤),特許經營期滿后私有企業將經營權及設施所有權移交給政府。發達國家公共設施建設模式經歷了從私到公再到公私合營的發展歷程。19世紀後期到20世紀初期,英美等發達國家主要依賴私營部門提供公共服務,這種模式暴露了規模不經濟型、服務價格高、服務質量差等缺點,為改正這些缺點,發達國家轉而依賴公共部門提供公共服務,但很快,這種公有公益模式導致政府負擔過重、效率低下等不足。20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英美率先推行公共事務“民營化”政策,但一些問題,如政府監管弱化、壟斷等,20世紀90年代初起,發達國家學者開始探討公私合營模式,試圖找到政府及其公共部門、私營部門及非營利組織(第三部門)之間的最佳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