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開拓資金

市場開拓資金

市場開拓資金即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於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各項活動的政府性基金。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央外貿發展基金,用來專項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降低企業經營風險,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簡介


市場開拓資金
市場開拓資金
根據《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規定,市場開拓資金的支持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支持項目所需金額的50%,對於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東南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支持比例為70%。開拓資金將主要用為企業舉辦或參加境外展覽會、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體出口企業和國際市場的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組織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議)標等。

背景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採取措施鼓勵擴大外貿出口意見的通知》精神,財政部與外經貿部於2000年10月聯合制定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試行)辦法》(財企[2000]46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以下簡稱“市場開拓資金”)的性質、使用方向、方式及資金管理等基本原則。
2001年6月,外經貿部與財政部根據管理辦法制定的基本原則,聯合制定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市場開拓資金的具體使用條件、申報及審批程序、資金支持內容和比例等具體工作程序做出了明確規定。制定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目的是為了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提高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能力。

性質


管理辦法中明確指出:“市場開拓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於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各項活動的政府性基金。市場開拓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央外貿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都明確指出:市場開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條件


申請資助須具備4個條件:
依法擁有企業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財務管理記錄,上年度海關統計出口額在4500萬美元以下,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小企業都可以在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實施細則》所附的支持內容,可向中小企業辦公室或區外經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項目資金計劃申請。

內容


市場開拓資金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和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企業、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組織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活動。
主要支持內容是:

舉辦或參加境外展覽會

包括:① 展位費(場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② 公共布展費;③ 體積1立方米、重量1噸以上的大型展品回運費。

各種認證

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體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的認證
包括:① ISO9000系列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認證的認證費;② 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體系標準認證的認證費;③ 軟體生產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認證的認證費;④ CE、FDA、CL、COS等產品認證的檢驗檢測費。

國際市場宣傳推介

包括:① 產品宣傳材料和光碟的翻譯製作費;② 創建企業網站的設計、開發、通訊線路租用費;③ 在境外媒體上發布產品廣告的廣告費;④ 在國外註冊產品商標的註冊費。

開拓新興市場

包括:① 委託有關研究院所對國際市場進行產品分 析、行業分析、市場分析及相關策劃的費用;② 境外新建與技改項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報告所需費用;③ 開拓國際市場工作團組的費用。

組織培訓與研討會

包括:① 培訓資料費;② 會務費

境外投(議)標

包括:① 標書購制費;② 項目初步設計費;③ 初步考查及調研費。

管理


市場開拓資金分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兩部分,實行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各級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是市場開拓資金的主管部門,共同對市場開拓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管理。
外經貿部門負責市場開拓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確定市場開拓資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範圍,提出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審核、論證資金使用項目。財政部門負責市場開拓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包括審批年度項目資金計劃,撥付市場開拓資金,提出市場開拓資金的監管要求,並與外經貿部門共同對項目及資金的使用進行跟蹤管理。

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降低企業經營風險,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加強對"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以下簡稱"市場開拓資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開拓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於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各項活動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 "市場開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使用對象和方向
第四條 "市場開拓資金"以中小企業為使用對象,原則上重點用於支持具有獨立企業法人的資格和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小企業。
第五條 申請使用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有進出口經營權;
(二)企業上年度出口額的海關統計數在1500萬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財務管理記錄;
(三)有專門從事外經貿業務並具有對外經濟貿易基本技能的人員,對開拓國際市場有明確的工作安排和市場開拓計劃。
第六條 "市場開拓資金"用於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各種活動。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或市場開拓活動給予優先支持:
(一)貫徹市場多元化戰略,對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
(二)貫徹科技興貿戰略,支持中小企業取得國際標準認證,支持高新技術和機電產品出口企業拓展國際市場的活動;
(三)獲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的;
(四)產品包含的本國原產成分高於70%的;
(五)產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
第三章 使 用 方 式
第七條 "市場開拓資金"實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開拓市場所需的部分支持,其餘由企業承擔。"市場開拓資金"承擔支持部分由具體實施規定確定。
第八條 部分支持方式採取無償支持和風險支持兩種方法。風險支持是指由"市場開拓資金"承擔開拓市場可能出現的部分風險,企業如未取得開拓市場成效則可獲得風險支持,如取得成效則不能獲得支持。
第四章 預 算 管 理
第九條 "市場開拓資金"分為中央和地方兩部分,實行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
第十條 "市場開拓資金"的撥付渠道分兩條,對涉及中央及其直屬單位使用的資金,由財政部直接撥付到中央一級預算單位,由中央一級預算單位負責撥付到具體使用單位;對涉及地方企業使用的資金,由財政部直接劃撥到省級財政部門(含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以下同),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劃撥到具體使用單位。
第十一條 "市場開拓資金"的中央管理部分用於支持全國性的開拓國際市場活動,具體使用項目的篩選和申報,由外經貿部商財政部委託有關進出口商會或中介機構承辦(以下簡稱承辦單位)。
第十二條 "市場開拓資金"的地方部分用於進行本地區開拓國際市場活動,具體使用項目篩選和申報,由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商財政主管部門確定具體承辦單位承辦,並報外經貿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三條 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商地方財政主管部門提出"市場開拓資金"的年度預算申請,報外經貿部。外經貿部對"市場開拓資金"年度預算總盤子提出建議,報財政部。
第十四條 中央財政撥付各地"市場開拓資金"的部分,由外經貿部商財政部根據各地外貿業務及地方財務配套等情況確定。各地可根據當地財力情況配套一部分用於"市場開拓資金"。各地"市場開拓資金"的管理,由地方財政主管部門、外經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並報外經貿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五章 管 理 職 責
第十五條 外經貿部和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市場開拓資金"的業務管理。
第十六條 財政部和地方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市場開拓資金"預算、資金撥付,並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執行統一的具體管理辦法,負責受理企業申請,為企業提供方便、周到、快捷的服務。
第六章 評價、監督和檢查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對"市場開拓資金"使用效果進行跟蹤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和使用情況定期報送外經貿部和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年度終了,地方財政主管部門和外經貿主管部門聯合將資金使用情況報送財政部和外經貿部。
第二十條 外經貿部和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場開拓資金"業務工作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送財政部和地方財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和地方財政主管部門應對"市場開拓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也可委託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機構進行財務檢查和審計,並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市場開拓資金"用途。對截留、挪用、侵佔資金的單位,應立即追繳並停止撥付,構成犯罪的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規定的承辦單位取消其承辦資格。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據實報送有關申請材料。對於騙取和挪用"市場開拓資金"的企業,財政部門有權追回已經取得的款項,並在五年內取消其申請資格,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認同外經貿部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有關支持的具體實施規定,由外經貿部和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