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財產信託
融資性財產信託
融資性財產信託是指信託投資機構除了受託將委託方的信託財產轉讓或出售給指定或不指定的購貨方外,還要在買賣過程中對使用分期付款方式的購貨方融通資金,代購貨方先墊付所應交的貨款,然後由購貨方按預定的分期付款的次數和金額定期歸還信託投資機構的墊付款。融資性財產信託的特點是在財產信託的過程中伴隨著信託投資機構提供的融資。
(一)供需雙方簽訂訂貨合同;
(二)供方按訂貨合同填具“財產信託申請習書”向信託機構申請融資性財產信託;
(三)供需雙方及其雙方所在地的承辦信託機構共同簽訂四方基本協議;
(四)需方與供需雙方信託機構訂立延期付款合同;
(五)供方向需方交付信託財產;
(六)需方按照延期付款的期限,向開戶銀行申請簽發相應期限的銀行承兌匯票,受託人(供方開戶銀行的信託機構)收妥銀行承兌匯票后供貨方一次墊付全部貨款,供方信託機構按期收取承兌票款及需方支付的利息,保留追索權。
融資性財產信託的期限一般為3年左右,最長不超過5年。信託手續費按信託財產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收,於正式受理財產信託或墊付信託財產款項時一次收取。信託投資公司預先墊付的財產信託款項,比照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相應計收利息。
為確保如期收回信託投資公司墊付的資金,財產信託業務原則上必須由需貨單位按照延期付款或支付租費的期限,到原開戶銀行申請簽發相應期限的銀行承兌匯票。自受理此項業務之日起,至收回融資本息金額之時止為此項業務的信託期。在委託期內,信託財產如發生意外事項,信託投資公司有權向需貨單位追索應收的融資本息。
按照英美法學者的意見,成立融資性財產信託托須具備四項構成要件:
(1)確定的信託財產。這是構成信託關係和信託財產權的必備要素。
(2)確定的信託意圖。它具有限定受託人信託財產權內容和權利行使意圖的作用,超越信託意圖而濫用信託財產權將構成“違背信託”。
(3)確定的受託人。儘管信託的成立不一定取決於受託人的意志,但受託人卻是信託成立的必備要素。
(4)確定範圍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也可是委託人的親屬或其他無關第三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