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

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

《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是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為了發揮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搶險救災中的作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而制定。於2005年6月7日頒布,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共計十八條。

頒布信息


2005年6月7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36號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內容


河北省建設廳關於《軍隊參加
搶險救災條例(徵求意見稿)》的反饋意見
(冀建法函[2002]137號 2002年07月09日)
省雙擁辦:
我廳研究了《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徵求意見稿)》,沒有不同意見。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條例相關


目的意義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新中國成立以後,黨和政府十分重視減災救災工作,在歷次搶險救災中,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忠實地履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積極參加搶險救災,與人民群眾一道共同抵禦自然災害,為保衛國家經濟建設成果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做出了巨大貢獻。但長期以來,這項工作缺少專門的法規進行規範。1998年抗洪鬥爭勝利后,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把軍隊搶險救災立法問題納入了議程,主要基於3個方面的考慮:一是總結長期以來軍民合力搶險救災的成功經驗,用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為軍民攜手減災救災提供法律保證。二是軍隊參加搶險救災屬於非戰爭軍事行動,需要處理好軍地工作“介面”中的關鍵性環節,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涉及許多保障問題,急需建章立制,從根本上加以解決。這樣,才能既保證部隊出色地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救災任務,又能使軍隊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這部《條例》實事求是地正視和解決實際矛盾,是依法治國、依法治軍的重要體現。
《條例》的頒發,對軍民合力救災意義重大而深遠。我舉一個實例,1998年1月1日,國家第一部《防洪法》實施,當年就在抵禦特大洪災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依法防洪、依法救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實踐證明是非常有效的。就軍隊而言,《防洪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應當執行國家賦予的抗洪搶險任務。”在這次抗洪鬥爭中,軍隊投入了30多萬人,組織民兵預備役部隊500多萬人,動用車輛24萬台次,舟艇3.57萬艘次,飛機和直升機1289架次。軍隊就是按照《防洪法》的規定,緊急而有秩序地投入“三江”抗洪。這說明,法律是統一意志、統一行動、統一力量的基礎,現頒布施行的《條例》,是對《防洪法》等救災法規的具體化,對於更好地發揮軍隊在搶險救災中的突擊隊作用,與各種救災力量協調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重點規範

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是和地方政府、人民群眾聯合“作戰”,涉及到任務區分、組織指揮、兵力裝備使用、平時準備以及行動保障等問題。這些重要內容在《條例》中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明確了救災任務。從我國災情特點和實際情況看,《條例》本著“搶險救急為主”的原則,對軍隊參加搶險救災的主要任務作了規範,即軍隊參加搶險救災主要是擔負突擊性任務,確保部隊使用在關鍵時刻、關鍵部位。明確了組織指揮。在人民政府領導下,軍地聯合、統一指揮,是我國搶險救災工作的特色和重要經驗。《條例》對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以法規形式固定下來,並對指揮機構、指揮關係、職責分工、協調配合等問題作了具體規範。明確了兵力動用。動用軍隊兵力、裝備參加搶險救災,必須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序辦理。《條例》對動用軍隊兵力、裝備參加搶險救災的批准許可權和辦理程序作了原則規定。考慮到搶險救災的緊迫性,《條例》明確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駐軍部隊提出救助請求,部隊可以邊行動、邊報告。這也是我軍多年來行之有效的做法與經驗。為確保軍隊搶險救災的時效,《條例》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用兵時,要說明災害發生的種類、時間、地域、受災程度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情況,以便部隊做好準備。明確了平時準備。我國的防災、減災、抗災任務相當繁重,平時準備是否充分直接關係到搶險救災的效果。《條例》規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縣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災害頻發區或重點監視防禦區儲備搶險救災專用裝備、物資和器材,以保障搶險救災的需要;部隊在平時應當制定參加搶險救災預案,開展救災訓練。明確了行動保障。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時的行動保障,是這部《條例》要解決的重點問題之一。《條例》規定,軍隊參加國務院組織的搶險救災消耗由中央財政負擔;軍隊參加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消耗由地方財政負擔。《條例》還對地方人民政府為部隊提供完成任務所必須的救災專用設備、物資、器材保障和供給、醫療保障等,作出了相應規定。

遵循原則

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應當遵循統一指揮、搶險救急、密切協同和科學用兵的原則,以求快速、精確、協調、高效地應對突發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統一指揮。就是在中央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按級分部門負責制,實施統一高效的組織指揮。國家和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均設立相應的救災指揮機構,統一負責全國和各地區的救災工作。軍隊參加搶險救災,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軍事機關領導和駐軍部隊指揮員參加地方搶險救災聯合指揮部,負責協調軍地雙方行動,對部隊搶險救災行動實施指揮控制。搶險救急。就是要區分災情大小,視輕重緩急,以搶險為主救災為輔,突出擔負急難險重任務。救災部隊要把主要兵力使用在事關全局的重要地區,人命關天的緊急時刻,排險救災,解決關鍵問題,真正發揮突擊隊作用,穩住局勢,安定民心。密切協同。就是要充分調動部隊和社會各方面的力量,使其緊密配合,協調一致地搞好搶險救災。部隊救災行動必須在地方專家的具體指導下進行,並與各種搶險救災力量相互配合,密切協同,全力以赴與災害作鬥爭。科學用兵。就是要量災用兵,量險用兵,合理用兵,科學救災。要根據災害等級、規模、危害程度、發展趨勢,確定部隊投入救災的時機、方
式、兵力和裝備種類等;要儘可能就近用兵,成建制用兵,這樣既便於組織指揮,又能形成突擊力量;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因情施救,不能盲目蠻幹,避免不必要的人員傷亡;要把部隊的頑強作風與科學的技術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充分發揮裝備器材和先進技術手段在搶險救災中的作用。部隊在行動時要貫徹好這些原則,平時就必須充分準備。災情、災害來得突然,險情發展快,在災情驟然而至之時,軍隊要反應靈敏、決策果斷、投入迅速、及時到位。這就要求軍隊平時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軍事訓練、指揮手段和保障工作等都必須與之相適應。部隊要結合駐地實際,制定並熟悉搶險救災預案,開展搶險救災訓練和演練;明確職責,提高搶險救災的組織指揮和協同能力,確保一旦發生重大災害,能夠快速投入,圓滿完成搶險救災任務。軍隊有關院校,也應結合相關專業,設置搶險救災課程。

實施要求

《條例》對地方政府組織搶險救災的要求
《條例》是國家軍事行政法規,是今後軍隊參加搶險救災的基本依據。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尤其是領導幹部應當認真學習,切實掌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和具體內容。同時通過各種方式做好《條例》的宣傳教育工作,打好貫徹《條例》的社會基礎。一是要建立健全組織指揮機構。指揮機構是順利實施搶險救災的組織基礎和重要保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實設立好聯合、高效、有權威的搶險救災指揮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的領導下,卓有成效地展開工作。在聯合指揮機構中,軍地各部門、各系統要做到職責、任務分明,情況互通及時,決策、部署科學,行動協調一致,盡職盡責地領導好搶險救災工作。二是要建立完善會商機制。政府有關部門應與當地軍事機關和參加救災的部隊建立軍地信息會商制度,及時通報險情、災情,做到信息共享。要定期、不定期地分析研判險情、災情的形勢和發展趨勢,對可能造成的災害及早作出預測,採取有效預防措施。三是要大力搞好各項保障。搶險救災情況緊急,保障難度大、要求高。地方有關單位、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和有關規定,落實好搶險救災專項經費和裝備物資。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自然災害發生的特點、規律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落實儲備計劃,有針對性地儲備搶險救災專用裝備和物資器材,特別是在易發生自然災害的重點地區,應加大預儲預置力度,並搞好現有裝備的維護管理,為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提供有效保障。

條例解讀


對聯合“作戰”的具體規範
一是明確了救災任務。從我國災情特點和實際情況看,《條例》本著“搶險救急為主”的原則,對軍隊參加搶險救災的主要任務作了規範,即軍隊參加搶險救災主要是擔負突擊性任務,確保部隊使用在關鍵時刻、關鍵部位。
二是明確了組織指揮。在人民政府領導下,軍地聯合、統一指揮,是我國搶險救災工作的特色和重要經驗。《條例》對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以法規形式固定下來,並對指揮機構、指揮關係、職責分工、協調配合等問題作了具體規範。
三是明確了兵力動用。動用軍隊兵力、裝備參加搶險救災,必須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序辦理。考慮到搶險救災的緊迫性,《條例》明確,在緊急情況下,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駐軍部隊提出救助請求,部隊可以邊行動、邊報告。
四是明確了平時準備。《條例》規定,部隊在平時應當制定參加搶險救災預案,開展救災訓練。
五是明確了行動保障。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時的行動保障,是這部《條例》要解決的重點問題之一。《條例》規定,軍隊參加國務院組織的搶險救災消耗由中央財政負擔;軍隊參加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消耗由地方財政負擔。《條例》還對地方人民政府為部隊提供完成任務所必須的救災專用設備、物資、器材保障和供給、醫療保障等,作出了相應規定。
軍隊參加搶險救災的原則
在談到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應當遵循的原則時,葛振峰副總參謀長說,統一指揮、搶險救急、密切協同和科學用兵應該是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所遵循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快速、精確、協調、高效地應對突發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統一指揮。就是在中央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按級分部門負責制,實施統一高效的組織指揮。軍隊參加搶險救災,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軍事機關領導和駐軍部隊指揮員參加地方搶險救災聯合指揮部,負責協調軍地雙方行動,對部隊搶險救災行動實施指揮控制。
搶險救急。就是要區分災情大小,視輕重緩急,以搶險為主救災為輔,突出擔負急難險重任務。救災部隊要把主要兵力使用在事關全局的重要地區,人命關天的緊急時刻,排險救難,解決關鍵問題,真正發揮突擊隊作用,穩住局勢,安定民心。
密切協同。就是要充分調動部隊和社會各方面的力量,使其緊密配合,協調一致地搞好搶險救災。部隊救災行動必須在地方專家的具體指導下進行,並與各種搶險救災力量相互配合,密切協同,全力以赴與災害作鬥爭。
科學用兵。就是要量災用兵,量險用兵,合理用兵,科學救災。要根據災害等級、規模、危害程度、發展趨勢,確定部隊投入救災的時機、方式、兵力和裝備種類等;要儘可能就近用兵,成建制用兵,這樣既便於組織指揮,又能形成突擊力量;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因情施救,不能盲目蠻幹,避免不必要的人員傷亡;要把部隊的頑強作風與科學的技術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充分發揮裝備器材和先進技術手段在搶險救災中的作用。
政府組織搶險救災的責任
談到各級人民政府在貫徹落實《條例》時應注重抓好哪些工作,葛振峰副總參謀長指出,《條例》是國家軍事行政法規,是今後軍隊參加搶險救災的基本依據。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尤其是領導幹部應當認真學習,切實掌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和具體內容。同時要通過各種方式做好《條例》的宣傳教育工作,打好貫徹《條例》的社會基礎。
一是要建立健全組織指揮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實設立好聯合、高效、有權威的搶險救災指揮機構。在聯合指揮機構中,軍地各部門、各系統要做到職責、任務分明,情況互通及時,決策、部署科學,行動協調一致,盡職盡責地領導好搶險救災工作。
二是要建立完善會商機制。政府有關部門應與當地軍事機關和參加救災的部隊建立軍地信息會商制度,及時通報險情、災情,做到信息共享。要定期、不定期地分析研判險情、災情的形勢和發展趨勢,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早作出預測,採取有效預防措施。
三是要大力搞好各項保障。地方有關單位、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和有關規定,落實好搶險救災專項經費和裝備物資。有針對性地儲備搶險救災專用裝備和物資器材,特別是在易發生自然災害的重點地區,應加大預儲預置力度,並搞好現有裝備的維護管理,為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提供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