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城市規劃條例

廈門市城市規劃條例

《廈門市城市規劃條例》經2003年5月29日廈門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2003年8月1日福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批准;根據2005年4月15日廈門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的《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市城市規劃條例〉和〈廈門市砂、石、土資源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2005年6月2日福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分總則、城市規劃委員會、城市規劃的制定、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市政設施規劃管理、監督與檢查、法律責任等9章69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1日廈門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2013年4月1日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批准的《廈門市城鄉規劃條例》第64條決定,廢止《廈門市城市規劃條例》。

條例信息


(2003年5月29日廈門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2003年8月1日福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批准;根據2005年4月15日廈門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的《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市城市規劃條例〉和〈廈門市砂、石、土資源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2005年6月2日福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廈門市城市規劃條例
(1995年4月22日廈門市第十屆人大
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促進社會、經濟、環境的協調發展,把廈門市建設成為現代化海港風景城市,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廈門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製定城市規劃,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各項城市建設,實施規劃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和城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開發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在編製或修訂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三條 廈門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是廈門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規劃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授權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規劃部門)負責管轄區的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規劃部門領導。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和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的義務,並有權對城市規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城市規劃的實施,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五條 市規劃部門每年對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告,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人民政府每二年對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並報城市總體規劃的上級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六條 城市規劃是進行各項城市建設和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必須按法定程序編製和批准;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或者廢止。
第七條 編製城市規劃必須從我國國情和本市實際出發,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係,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兼顧、綜合部署,確定城市發展的方向、規模和各項建設標準、定額指標、功能布局和各項專業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和海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八條 廈門市城市規劃分為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城市建設需要,在總體規劃基礎上,可以編製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九條 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製,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上級審批機關批准。
分區規劃由市規劃部門組織編製,編製時應聽取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各類開發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歷史文化風貌區的保護規劃,道路、交通、給水、排水等主要的市政設施規劃,由市規劃部門會同有關區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編製,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環境保護、海港岸線、園林綠化、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人防、防洪、抗震、環衛和戶外廣告等其他專項規劃由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製,經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由建設單位按規劃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委託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格的單位編製,報市規劃部門批准。
城市規劃區的建制鎮規劃、村鎮建設規劃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組織編製,報市規劃部門批准。
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批准的城市規劃,市人民政府應在報批之日起4個月內審批;由市規劃部門負責批准的城市規劃,市規劃部門應在報批之日起2個月內審批。
第十一條 編製城市規劃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設計證書的單位承擔。廈門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是廈門市編製城市規劃的主要單位。外省市和境外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從事城市規劃設計,必須具備城市規劃設計證書和取得在廈門市的規劃設計資質。
第十二條 編製城市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經濟技術和環境效益比較;根據不同的規劃階段,採取適當有效的方式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向編製城市規劃的部門和單位提供必須的基礎資料,參與並配合城市總體規劃的編製。
編製城市規劃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座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地形圖,並具備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等必要的基礎資料。
第十四條 總體規劃的局部調整,是指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對已經批准的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市人口規模和用地規模以及用地功能、道路系統、市政工程設施配置等進行的修改。
總體規劃的局部調整由市規劃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由於城市經濟與社會發展必須對城市產業結構和城市發展規模進行重大調整,以及由於城市機場、港口、大型工業項目等重要設施布局的調整和大規模開發建設的實施,造成城市性質、規模、空間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發生重大變化,必須在原批准的總體規劃的基礎上重新修訂城市總體規劃。
重新修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製,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原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審批。
第十六條 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調整,由市規劃部門審查批准,其中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詳細規劃,涉及有關技術控制指標較大幅度調整的,由市規劃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批准后,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報紙、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介和其他切實有效的宣傳辦法向社會公布。
詳細規劃批准后,市規劃部門應當採取適當有效的辦法向市民和開發建設單位公布。
第三章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十八條 城市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必須在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指導下,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基礎設施先行的原則。
第十九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堅持先規劃后建設,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安排城市各類建設用地必須考慮城市土地的區位與價值,保證城市土地得以科學、合理與充分的利用。
城市居住建設用地應當安排在自然環境條件較好的地段,其相鄰土地的利用不應影響居住環境的質量。
第二十條 本條例所稱的舊區系指東至湖濱東路,西至鷺江道,南至萬石山北麓、演武路,北至禾祥東路、禾祥西路的舊城區,鼓浪嶼區以及城市規劃區內的舊城鎮;新區系指城市規劃區內新的建設區域。
第二十一條 新區開發和各類開發區建設應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與需求,確定適當的開發區建設規模,盡量依託城市舊區,合理利用城市現有的各項市政公共設施,並注意保護自然環境。
第二十二條 舊區改建應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統籌兼顧、逐步改善的原則。舊區內不得新建工業企業,對現有污染環境和影響居住安全的工業企業,應限期治理,逐步改造或者遷出,改善居住和交通運輸條件,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綜合功能。
第二十三條 舊區改建應按詳細規劃成片、成街坊進行,不得擠占空地搞建設。
舊區的危房在符合詳細規劃的條件下可以逐步更新,加快改造步伐;在不符合詳細規劃的情況下要加強維護,經批准可以按原規模翻修加固。
舊區改建應注重保護文物古迹、傳統風貌建築和舊城特色。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鎮海路口以北)改建應保持原街景風貌。
第二十四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嚴格注意保護海岸沙灘、風景名勝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將廈門島東南部環島路臨海地帶占作他用。
鼓浪嶼、萬石山應根據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規劃要求進行建設。鼓浪嶼改建應降低建築密度,嚴格控制建築體量、層數,綠地率應大於50%。
第二十五條 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應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三統一的原則。在制定詳細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時,市規劃部門必須綜合考慮用地的位置、環境、使用性質、交通狀況、城市景觀等因素科學制定建築密度、容積率、建築間距、沿街退縮道路紅線、綠地率和停車場(庫)等城市規劃管理的技術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頒布實施,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確定保留或者預留的市政公用設施、道路、廣場、停車場所、園林綠地、風景名勝、文物古迹、永久測量標誌、學校、醫院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的用地,規劃部門應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線嚴格加以控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侵佔或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四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各類建設工程的,都必須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重要建設事先還需要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
規劃部門要簡化審批環節,公開辦事程序,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和個人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和所需提交的文件、資料清單和要求。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重要建設必須持有關批准文件,向規劃部門提出選址要求,填寫選址申請表。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實際確定選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向建設單位頒發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規劃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地段地形圖;重要建設和大、中型建設項目還須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選址意見書及其附圖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二)規劃部門在收齊上述資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同意的應同時提供該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
(三)規劃部門對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規劃設計條件編製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總平面圖進行審查,在收件之日起20日內作出答覆,符合規劃要求的,應同時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招標、拍賣、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擬定出讓的地塊,由市規劃部門負責確定其位置、使用性質,規定該地塊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以及其他應當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份。
對通過上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或個人,由市規劃部門直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一年內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又未經規劃部門同意延期,即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設中對已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確需改變其使用性質和規劃技術指標的,必須向規劃部門申報,經規劃部門審查批准后,按第二十九條規定重新辦理手續。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實施。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挖取沙、石、土,以及棄土、堆放廢渣和垃圾,圍填水面活動,必須先經規劃部門同意,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批准進行。
第五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五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必須向規劃部門申請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持書面申請報告、有關部門批准建設的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複印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及用地紅線圖有效複印件、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條件編製的規劃設計方案,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規劃部門在收齊上述資料之日起20日內給予批複,重要建設和大、中型建設項目在30日內給予批複;
(二)根據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初步設計,報有關部門批准;
(三)根據有關部門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施工圖設計後向規劃部門提交施工圖件;規劃部門於收齊上述資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答覆,符合規劃要求的,應同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不動工又未事先經規劃部門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
第三十八條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規劃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進行工程設計。
施工單位必須在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建設單位或個人和施工單位應嚴格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准的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動。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必須經規劃部門指定的測繪單位放樣定位,並經規劃部門檢查合格後方可開工;規劃部門應在接到建設單位或個人報檢后5日內組織檢查。
第四十條 大中型或重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有規劃部門參加。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應符合規劃要求。按規定需報送竣工資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報送竣工資料。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進行臨時性建設的,必須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工程期限自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在期滿前2個月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適當延期。
臨時建設工程期滿后應由建設單位或個人立即拆除,恢復原貌。期限未滿因城市開發建設需要的,必須無償拆除。
第四十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修建城市雕塑應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經規劃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城市戶外廣告牌、宣傳牌的設置應符合戶外廣告規劃,不得影響城市景觀、風景名勝和消防、交通安全,其設置地點、規格、形式及審批程序按國家和廈門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市政設施建設的規劃管理
第四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道路、橋涵以及各類桿線、管線等市政設施,應當根據城市開發建設的需要,做到超前規劃、設計與建設。
市政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提前向規劃部門提供建設計劃,由規劃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平衡。
第四十四條 市政工程的規劃管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持批准的建設計劃文件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由規劃部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二)設計單位根據規劃設計條件進行設計,如涉及鐵路、河道、道路、綠化、環保、消防及其他主要設施時,由規劃部門綜合協調;
(三)建設單位向規劃部門報送市政工程設計圖、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成片建設地區的市政管網綜合圖,由建設單位報送規劃部門審定后,辦理市政管網建設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 新建或改建道路、橋樑、隧道的工程項目審批時,規劃部門應及時通知有關管理部門提交批建計劃和有關資料,提請城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安排。
第四十七條 城市新建道路、橋樑上的各項管線工程(包括橫過道路預埋管線),應按照道路規劃設計要求統籌布置,並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淺埋的建設程序,綜合組織施工,與道路建設同步建成。新建成的城市道路,五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確需開挖施工的,由市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規劃部門方可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城市道路的座標、標高以及控制紅線寬度,必須依據城市規劃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屬違反規劃用地行為:
(一)未取得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
(二)未取得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批准文件而佔用土地的;
(三)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確定的位置、範圍和使用性質佔用土地的;
(四)利用已失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佔用土地的。
第五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屬違反規劃建設行為:
(一)未取得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性質、內容、設計圖而進行建設的;
(三)擅自改變經批准的臨時性建築物性質、規模、高度的,臨時性建設工程批准使用期滿不拆除的;
(四)未經規劃部門檢查放樣定位而擅自施工的或擅自移動建設工程位置的;
(五)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它證件進行建設的;
(六)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內容的。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規劃用地的行為,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行為者,由規劃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違法者退回佔用土地;對該土地上已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等,由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二)有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行為者,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有改變土地原貌並影響規劃實施的,由規劃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土地原貌。
(三)有第四十九條第(三)、(四)項行為者,由規劃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佔用土地。
第五十二條 凡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進行建設的,視違法建設對城市規劃影響的程度分別處理:
(一)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規劃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造成公用設施和市政設施損壞、損失的,當事人應負責修復、賠償,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設是指:嚴重影響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用地結構及空間布局、重要工程規劃、占建城市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用地,壓占建築退縮紅線、道路或地下管線,影響城市消防安全,影響機場凈空控制和經規劃部門批准的微波通訊道,污染城市環境、影響城市景觀,佔用岸線和公共綠地、防護林帶,破壞或影響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等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建設的行為。
(二)對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糾正措施的,由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違法建設土建工程總造價60%至80%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不接受處理的,予以沒收或拆除。已接受處理,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對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規劃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並處以違法建設土建工程總造價40%至60%的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理的,予以沒收或拆除。已接受處理,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建設,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建設工程使用性質和規模的,由規劃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違法建設部分土建工程造價60%至80%的罰款;
(二)未經規劃部門檢查放樣定位擅自開工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改變臨時建築性質、規模的,臨時建設工程逾期未拆的,責令拆除並處以該違法建設土建工程總造價40%至60%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接到規劃部門停止建設通知或者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的處罰決定后,繼續進行違法建設的,由城建管理監察隊伍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分。
第五十五條 設計單位沒有按照規劃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編製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或者進行工程設計的,由規劃部門沒收該項目的全部設計費;情節嚴重的,還須提請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取消其在廈門的設計資質。
施工單位承接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的施工任務或者擅自改動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准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的,沒收該項目的全部管理費;情節嚴重的,還須提請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取消其在廈門的施工資質。
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規劃用地和違反規劃建設的建設、設計、施工單位,除按上述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還可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對拒絕頒發許可證、對頒發許可證的申請不予答覆或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八條 違法審批是指無權審批、越權審批以及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行為,違法審批的批准文件無效,根據該文件進行的建設分別按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處理。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由該違法審批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法審批造成經濟損失的,違法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規劃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規劃部門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進行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會議公告


第7號
《廈門市城鄉規劃條例》已於2012年12月21日經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於2013年4月1日經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4月3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廈門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決定
(2013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對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廈門市城鄉規劃條例》進行了審查,認為其內容與上位法沒有抵觸,決定予以批准,由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廈門市城鄉規劃條例
(2012年12月21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2013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9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根據2005年4月15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市城市規劃條例>和<廈門市砂、石、土資源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的《廈門市城市規劃條例》同時廢止。

相關新聞


據悉:2016年2月5日國務院以國函〔2016〕35號批複了《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
批複全文如下
國務院關於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複
國函〔2016〕35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報請審批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收悉。現批複如下:
一、原則同意《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廈門是我國經濟特區,東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及風景旅遊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識、尊重和順應城市發展規律,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和水平,統籌做好廈門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要不斷增強城市輻射帶動能力,逐步把廈門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和諧宜居、生態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城市,在促進兩岸共同發展、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中發揮門戶作用。
二、重視城鄉區域統籌發展。在全市域1699.39平方公里範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按照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統籌安排島內外城鎮空間布局以及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促進城鄉融合、共同發展。拓展閩台合作,促進兩岸融合;加快廈(門)漳(州)泉(州)一體化發展,統籌安排產業布局,推進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三、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控制在500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440平方公里以內。要貫徹城鄉規劃法關於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禁止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之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新城新區。要落實好《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開發邊界,加強邊界管控,促進城市緊湊布局。增強城市內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環能力。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潛力度,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四、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按照綠色循環低碳的理念規劃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進一步完善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對外交通基礎設施,加強城市內外交通銜接。加強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類型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換乘。做好停車場規劃布局,推動城市停車場建設。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和給排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積極有序地開展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劃定基礎設施黃線保護範圍,加強對各類設施用地的規劃控制和預留。高度重視城市防災減災工作,加強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重點防災設施的建設,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潮)、防震和防地質災害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五、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的總體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間結構,促進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發展。要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工作措施,淘汰落後產能,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支持發展綠色建築。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限期達到《總體規劃》提出的各類環境保護目標。劃定城市藍線保護範圍,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結合水域自然形態進行保護和整治,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節水型城市。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模式,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要加強對鼓浪嶼—萬石山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以及濕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制定並嚴格實施有關保護措施。
六、創造優良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安排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將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布局和相關資金投入。加快棚戶區、城中村、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城市有機更新。不斷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務,提高城市發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設成為人與人、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美麗家園。
七、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統籌協調發展與保護的關係,按照整體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好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要落實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紫線管理要求,重點保護好鼓浪嶼等歷史文化街區,集美學村和廈門大學早期建築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加強綠化工作,劃定城市綠地系統的綠線保護範圍,依託北部山體及聯通山海的河網水系形成生態隔離廊道。加強對沿海地區開發建設的控制和引導,控制好天際輪廓線,保護好自然水體、生態岸線和景觀風貌,突出山水相融、城景相依的海灣型城市景觀特色。
八、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廈門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廈門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廈門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廈門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廈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複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16年2月5日
(責任編輯:梁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