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方共享稅
中央地方共享稅
中央地方共享稅簡稱“共享稅”。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入的各種。我國1985年以後列為中央地方共享稅的稅種有:(1)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均不包括石油部、電力部、石油化學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四個部門所屬企業和鐵道部以及各銀行總行和保險總公司交納的部分);(2)資源稅;(3)建築稅;(4)鹽稅;(5)個人所得稅;(6)國營企業獎金稅;(7)外資、合資企業的工商統一稅、所得稅(不含海洋石油繳納的部分)。
目錄
各稅種中中央與地方共享比例及內容:
(1)增值稅:(不含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增值稅中央地方共享比例調整至50%:50%】
(2)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所繳歸中央其餘歸地方
(3)企業所得稅:中國鐵路總公司(原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及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中央與地方政府按60%和40%的比例分享
(4)個人所得稅: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外,其餘部分的分享比例與企業所得稅相同
(5)城建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6)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保持現行財政體制基本穩定,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徵增值稅後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款項分別入庫。因試點產生的財政減收,按現行財政體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別負擔
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