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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基

政府徵稅的客觀基礎

稅基是指政府徵稅的客觀基礎,它描述的是政府徵稅的廣度,即解決對誰的“什麼”徵稅的問題。從各國的稅收實踐看,種稅收制度的客觀基礎,從廣義角度可以分為國民收入型、國民消費型和國民財富型。從中義角度看,稅基是指對某一種稅徵稅的客觀基礎,即課稅對象,它是從質的規定性上描述某一稅種徵稅的廣度,它是一種稅區別於另一種稅的重要標誌,也是政府利用稅收槓桿調控經濟的支點選擇; 而從狹義角度看,稅基是指計稅依據,它是從量的規定性上界定某一稅種徵稅的廣度,是計算應納稅額的法定基礎和依據。

含義


稅基即“課稅基礎”,具體有兩種含義:

稅經濟基礎

例如,流轉稅的課稅基礎是流轉額,所得稅的課稅基礎為所得額,房產稅的課稅基礎為房產等等。選擇稅基是稅制建設上的一個重要問題。選擇的課稅基礎寬,稅源比較豐富,這種稅的課徵意義就大,否則,稅源不多,課徵意義小。

計算稅額依據

有時稅基與徵稅對象數量是一致的,即稅基直接是徵稅對象數量的某種表現形式。如,所得稅稅基及徵稅對象的數量都是所得額。有時兩者又是不一致的,前者只是後者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如對企業所得徵稅時,徵稅對象數額是全部所得額,稅基則是從中作了一些扣除之後的餘額。

主要因素


合理選擇稅基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稅源分佈變化

選擇稅基在結構上要同稅源分佈相適應,盡量選擇那些稅源較為廣泛、充裕的課稅對象,作為主導稅基。同時,根據稅源變化,適時調整稅基結構。

稅收收入

稅基和稅率是影響稅收收入的兩個主要因素,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擴大稅基,增加收入;縮小稅基,減少收入。

國家政策

如果稅率不變,稅基寬窄直接影響納稅人負擔水平,國家可以通過規定免稅額、稅前扣除、稅前還貸等方式,引導納稅人行為,體現國家政策。
另外一種比較專業的解釋如下:
稅基是據以計算應納稅額的基數。包括實物量和價值量兩類。前者如土地的畝數、房屋的間數、車船的輛數及噸位數等。後者如商品的銷售收入金額及個人及企業的所得額等。稅基是計稅依據之一。在稅率未變情況下,擴大稅基會增加稅額,縮小稅基會減少稅額。稅基又制約著稅率的具體形式和使用標準。在稅基為實物量時,稅率多為定額稅率。在稅基為價值量時,稅率多為百分比形式的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如果實行累進稅率,隨著稅基的增大,稅率也不斷提高。稅基與徵稅對象數量有聯繫,但也有區別。兩者的聯繫表現為,在許多情況下,稅基直接是徵稅對象數量的某種表現形式,如在對商品徵稅時,稅基是所得額等。兩者的區別表現為,在有的情況下,稅基只是徵稅對象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如對企業所得徵稅時,徵稅對象數額是全部所得額,稅基則是從中作了一些扣除之後的餘額,在對個人所得徵稅時,稅基則是全部所得中超過免征額的部分。
稅收課徵的客觀依據。課稅基礎的簡稱。稅收的基本要素。稅基作為計算應課稅額的基礎,包括兩層涵義:
①課稅基礎的質。即課稅的具體對象。不同的稅收,稅基亦不同,如商品流轉稅的稅基是商品銷售額或增值額,收益稅的稅基是各種所得額,財產稅的稅基是各種財產。
②課稅基礎的量。即課稅對象中,有多少可以作為計算應課稅額的基數。對某一課稅對象而言,稅基可寬可窄,如果從所得額中扣除的不納稅的項目多,則稅基就相對小。稅基是課稅依據質與量的統一。
一個國家制定稅收制度,要恰當地選擇稅基。可供擇的稅基是隨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變化的。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可供選擇的稅基的範圍比較廣泛。商品流轉額、企業利潤、個人所得、投資消費支出,以至財產和財產轉移,都可以作為稅基。選擇稅基要根據一定的原則和需要。如要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就要選擇國民經濟中普遍、經常存在的稅基。如要利用稅收實現政府對國民經濟的調節,則選擇稅基的範圍既要相對廣泛,又要有利於實現稅收公平與效率原則的最優結合,並在實踐上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