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雲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內容全文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號)
《雲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09年11月16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秦光榮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雲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雲南省科學技術獎的設置和實施,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科學技術創新能力,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雲南省科學技術獎,包括下列類別:
(一)雲南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
(二)雲南省自然科學獎;
(三)雲南省技術發明獎;
(四)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雲南省科學技術合作獎。
雲南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雲南省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雲南省自然科學獎、雲南省技術發明獎、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要科學發現或者技術發明的公民,對完成具有特別重要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對在科學技術創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可以授予特等獎。
第三條 雲南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雲南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1名。雲南省自然科學獎、雲南省技術發明獎、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00項。其中特等獎不超過4項;一等獎不超過20項;二等獎不超過40項。雲南省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獎勵項目不超過3項。各獎勵類別及等級的實際獎勵項目數額,根據每年評審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第四條 雲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雲南省科學技術獎用於獎勵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做出顯著貢獻的公民和組織。重點獎勵採取產學研結合,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並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科學技術成果的公民和組織。
第六條 雲南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要建樹,對推動本省科學技術進步做出傑出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七條 雲南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要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要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八條 雲南省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要技術發明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要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
(四)實施后創造明顯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九條 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要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公民和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技術改造和技術推廣項目中,完成重要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創業、科學技術成果運用,對產業、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
(二)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取得重要科學技術創新,保障工程達到國際或者國內先進水平的;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重要管理科學項目中,顯著提高了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水平的;
(五)在實施科普項目中,對公民科學素養的提高產生了重要作用,創造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
第十條 雲南省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本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下列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要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成效顯著的;
(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我國公民或者組織開展科學技術成果轉化與推廣應用活動,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
第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雲南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雲南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雲南省科學技術獎的審定工作。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由本省著名專家、學者和相關行政機關的領導組成,組成人員15至18名。其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至2名、秘書長1名、其他委員12至14 名。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第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每年評審工作實際,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若干專業評審委員會,負責雲南省科學技術獎的專業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 雲南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推薦制度。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評審工作啟動時,向有權推薦雲南省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發出通知,提出評審工作安排和具體推薦要求。
第十五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有權推薦雲南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
(一)州(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中央駐滇單位;
(四)省級行業協會;
(五)駐滇部隊;
(六)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具備推薦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團體;
(七)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者、雲南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獲獎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前款所列推薦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有關專家對科學技術成果的評價結論,擇優提出獎勵類別及等級的建議,並提交統一格式的推薦書及其他推薦材料。一項科學技術成果只能推薦一種獎勵類別。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學技術成果,不得推薦:
(一)對知識產權和科學技術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動植物新品種、藥品、食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項目,應當取得許可證但未獲得批准的;
(三)主要內容已經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
第十七條 雲南省科學技術獎推薦材料交由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形式審查。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應當自推薦工作截止之日起15日內完成推薦材料的形式審查,並將審查合格的項目名稱、候選人、候選單位等事項向社會公示15日,對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處理,在公示結束后組織有關專家初評,將初評結果提交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八條 專業評審委員會通過評審,提出獎勵人選、獎勵項目、獎勵類別及等級的建議,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專業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獎勵建議進行審定,並將擬獎勵的人選、項目、類別、等級等事項向社會公示30日。在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事項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出。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複查,提出維持、變更或者取消獎勵的處理意見,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決定,並將決定結果書面反饋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條 公示及異議處理結束后,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的獲獎人選、獲獎項目、獲獎類別及等級進行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頒獎。
第二十一條 雲南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由省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300萬元,其中4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260萬元由獲獎者用作科學技術研究經費,並按照省科學技術計劃項目進行管理。
雲南省自然科學獎、雲南省技術發明獎、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分別為:特等獎25萬元,一等獎15萬元,二等獎8萬元,三等獎3萬元。
雲南省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雲南省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需要提高時,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雲南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專項安排。
第二十二條 雲南省科學技術獎頒發的獎金歸獲獎者所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三條 獲得雲南省科學技術獎的公民、組織,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獎推薦條件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擇優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騙取雲南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雲南省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五條 推薦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雲南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參與雲南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登記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雲南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和管理細則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7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雲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試行)》(雲政發〔2000〕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