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積金

鞏固公司財產基礎的基金

公司公積金是公司凈資產額超過已收到股本額而為特定目的積存於公司的基金。公積金的作用在於增加公司的資本,鞏固公司的財產基礎,提高公司的信用。公積金不構成公司的股本,但其功能與股本相似,所以稱為“附加股本”,與股本一起構成公司的自有資本。公積金依據其積存是否出於法律的強制規定,可以分為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依據其積存的來源不同,可以分為盈餘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

定義


從會計的角度去說,公積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而從公司的營業利潤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種儲備金。公積金制度的確立對公司的存續和發展意義重大。建立公積金制度后,當虧損出現時用以彌補虧損,就可用以充實公司資金、增強公司信用,從而避免公司經營活動出現較大的動蕩,以保證債權人及社會交易的安全。另外,公司要求得長遠發展,用公積金追加投資無疑是擴大經營規模和經營範圍的最佳途徑。
公積金使用
在公積金的使用上,主要是轉作新增資本和彌補公司虧損,另外,公司發行新股時,可用公積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擴充資金,根據股東原持股比例發給股東新股。但公積金絕不能作為紅利分發給股東。

分類標準


1. 以是否依法律規定強制提取為標準,可把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法定公積金,是指依據法律規定而必須強制提取的公積金。其提取比例(或數額)及用途,都由法律直接規定。法定公積金亦稱“強制公積金”。
任意公積金,是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而於法定公積金上自由設置或提取的公積金。所以,任意公積金是否設置及如何提取和使用,全憑公司自由決定,法律不加干涉。
2. 以公積金的來源標準,可把公積金分為盈餘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
盈餘公積金,是指公司從其稅後的營業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故其來源是唯一的,即只能是來自公司的盈餘。
資本公積金,是指公司非營業活動所產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積金。

作用


依我國《公司法》第168條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公積金的作用主要有:
1.彌補虧損。當公司出現虧損時,必須設法彌補,否則即違背了資本維持原則。根據《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用歷年所提取的公積金來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無疑是一條方便而又快捷的重要途徑。
3.增加資本。公司可在需要時將公積金轉增股本。
4.特殊情況下可用於分配股利。一般來說,公司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為維護股票信譽,在已用盈餘公積金彌補虧損后,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按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餘公積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類型


公司公積金又可分為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

法定公積金

公司公積金
公司公積金
法定公積金是指根據公司法的規 定,公司在年終結算時,對上年的稅後利潤在分配前,扣除不少於10%的部分作公積金,用於彌補經營虧損和發展的準備金。
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由此可見,公積金是為了防範經營虧損風險和為公司發展準備財力,公司法以強制性規定要求公司將盈利的一部分作公積金,正是為了保證公司的財力儲備。
我國《公司法》第166條所謂的“法定公積金”,實際上屬於學理上的法定盈餘公積金的範疇。
《公司法》第166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這裡沒有考慮公司需要彌補虧損的情況。若公司持續盈利無虧損,法定盈餘公積金可按所得稅稅後淨利潤的一定比例計提;若公司當年出現虧損,下年度盈利,按《稅法》以及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公司盈利應首先用於彌補虧損,補虧后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再按稅後剩餘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盈餘公積。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只能持續五年,五年後須用所得稅稅後利潤彌補虧損。

任意公積金

任意公積金是指公司的上年稅後利潤在扣除不少於10%利潤額的法定公積金后,或者法定公積金已達公司註冊資本的50%,不再增加時,由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再從利潤中扣除若干份額作為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與註冊資本的比例沒有限制,完全由公司權力機構根據發展需要扣除。
因為公積金是公司為彌補虧損和發展所作的儲備金,儲備金的多少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公司法不予干涉,屬於公司自治的範疇。
《公司法》第166條第3款規定:“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

公司公積金
公司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是指由投資者或其他人(或單位)投入,所有權歸屬於投資者,但不構成實收資本的那部分資本或者資產。即資本公積金從形成來源看是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額中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本,或者其他人(或單位)投入的不形成實收資本的資產的轉化形式,它不是由企業實現的凈利潤轉化而來,本質上屬於資本的範疇。
《公司法》第167條對資本公積金及其來源作了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公司會計準是》第40條的規定:“資本公積金包括股本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等。”

公積金的所有

資本公積金是投資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於投資者、並且金額上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本或者資產。資本公積從形成來源上看,它不是由企業實現的利潤轉化而來的,從本質上講應屬於投入資本範疇,因此,它與留存收益有根本區別,因為後者是由企業實現的利潤轉化而來的。因此在核算資本公積時,關鍵的一點是要將其收益項目相區分。
與此同時,資本公積金儘管屬於投入資本範疇,但它與實收資本又有所不同,實收資本一般是投資者投入的、為謀求價值增值的原始投資,而且屬於法定資本,在金額上,都有比較嚴格的限制;資本公積在金額上則並沒有嚴格的限制,而且在來源上也相對比較多樣,它可以來源於投資者的額外投入,也可以來源於除投資者之外的其他企業或個人,如接受捐贈的資產等。
在企業的創立、合併、增資、投資等組建或經營過程中經常涉及到對資本公積的處理問題,特別是一些中小企業,在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對於批准核銷的損失,往往不能按照正確的順序沖減所有者權益的項目,造成賬面上資本公積金數字失真。雖然這不會影響所有者權益的總額,但是在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時,由於是按照股東在實收資本中的投資比例計算劃分,所以會影響到企業不同投資者的利益。還有的是由於其他原因引起資本公積金的變動而不能給予正確處理,因而,在會計核算時,應根據資本公積金形成的特定來源以及變動情況,分別進行賬務處理。
資本公積金從內容上來說,主要包括四大部分,即:資本溢價和股本溢價、資產評估增值、接受捐贈資產、外幣資本折算差額。但從來源上細分,可確定為六項,即: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產評估增值、非現金資產股權投資、接受捐贈資產、權益法核算股權投資產生的資本、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介紹


相關規定

1、公司分配稅後的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的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3、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4、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規定,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5、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主要用途

公積金是公司的風險資本金,也是公司發展的儲備金,其性質屬於資本金,所以,其用途只能用於公司不能用於股東分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規定

《公司法》第169條規定了公積金的用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2、公積金用於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
3、公積金可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其中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公積金轉為資本后,按照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分給股東。
4、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公司虧損須先從上年稅後利潤中優先扣除,彌補虧損,不得用資本公積金直接彌補虧損。

法定公益金

定義:法定公益金,是公司在法定公積金之外,從稅後得潤中依法提取的專用於公司職工集體福利的基金。
基本特點:
1.性質上屬於強制公積金的範疇。依我國《公司法》第177條的規定,法定公益金的提取額為公司當年稅後利潤的5%至10%,具體比例,可由公司在此範圍內決定。
2.在會計表上雖歸所有者權益類,但用途卻僅限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事業。我國《公司法》第180條明確規定:“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由此可知,作為一種專項基金,法定公益金是不能挪作它用的。
3.無最高限額。這就是說,只要公司當年有稅後利潤,就應當提到一定比例的法定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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