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罪
新罪
新罪,是指刑罰未執行完畢之前又犯罪,換言之,是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又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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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又犯新罪的,應當執行數罪併罰。
刑法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的刑罰,依照本法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的數罪併罰,是採用把前罪未執行完畢的刑罰與后罪的刑罰合併決定執行刑期,已執行的刑期不計算在新決定執行的刑期之內,即執行“先減后並”,這與有漏罪的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不同,這樣計算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最高期限有可能超過二十年,這是因為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說明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應當給予重處。如犯搶劫罪被判十一年,執行三年後又犯故意致人重傷罪被判十三年,對該犯的數罪併罰適用“先減后並”,即11年-3年+14年=22年,依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的規定,決定執行二十年,但罪犯在監獄已執行了三年,其實阮服刑期已達二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