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再保險

比例再保險

比例再徠保險是“非比例再保險”的對稱,以保險金額作為劃分分保人和再保險人的責任基礎的一種分保方式。即由分保人和再保人事先約定以各自占原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分擔責任。雙方的權力和義務也按約定比例處理。因此分保人應從原保險費中按比例向再保險人支付再保險費,再保險人應按同一比例分攤賠款及有關費用。比例再保險一般分為成數再保險和溢額再保險兩種。

分類情況


比例再保險可分為成數再保險、溢額再保險以及成數和溢額混合再保險。

成數再保險

成數再保險(Quota Share Reinsurance)是指原保險人將每一危險單位的保險金額,按照約定的比率分給再保險人的再保險方式。
按照成數再保險方式,不論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險單位的保額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規定的限額之內,都按雙方約定的比率進行分配和分攤。總之,本再保險方式的最大特徵是“按比率”再保險。
每一份成數再保險合同都按每一危險單位或每張保單規定一個最高責任限額,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這個最高責任限額中各自承擔一定的份額。
一旦各公司承擔責任的百分比率確定,則保費和賠款就按相應百分比率來計算。假定表中的原保險金額均在合同最高限額之內。
成數再保險的特點可用兩個優點和兩個缺陷來概括:兩個優點即合同雙方利益一致,手續簡便;兩個缺陷是指它缺乏彈性,同時難以達成風險責任的均衡化。應該指出的是,成數再保險優點是主要的,這是成數再保險被廣泛採用的重要原因。
一般來說,成數再保險多運用於新的公司、險種和特種業務方面。具體大致有八種情況:
1.新創辦的保險公司;
2.對於新開辦的險種;
3.一般來說,汽車險、航空險等危險性較高,賠款頻繁的業務;
4.對於保額和業務質量比較平均的業務;
5.各類轉分保業務;
6.國際分保交往;
7.屬於同一資本系統的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間,以及集團分保內部的分保;
8.成數再保險與其他分保方式混合運用。

溢額再保險

溢額再保險(Surplus Reinsurance),是由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簽訂協議,對每個危險單位確定一個由保險人承擔的自留額,保險金額超過自留額的部分稱為溢額,分給再保險人承擔。
危險單位、自留額和線數是溢額再保險的三大關鍵項目或稱三要素。
溢額再保險是以保險金額為基礎來確定再保險當事雙方的責任的。對於每一筆業務,自留額已先定好,將保險金額與自留額進行比較,即可確定分保額和分保比例。也就是說,溢額再保險的自留額,是一個確定的自留額,不隨保險金額的大小變動,而成數再保險的自留額表現為保險金額的固定百分比,隨保險金額的大小而變動。
溢額再保險的合同容量或合同限額,通常以自留額的倍數計算。換句話說,自留額是釐訂再保險限額的基本單位,在溢額再保險中稱為“線”(Line),前述一定倍數,即指此線數而言。
一般而言,分出公司根據其承保業務和年保費收入來制定自留額和決定溢額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額的線數。由於承保業務的保額增加,或是由於業務的發展,有時需要設置不同層次的溢額,依次稱為第一溢額、第二溢額等等。
危險責任的平均化,是溢額再保險的主要目的。
溢額再保險有下述兩個方面的特點:
第一,可以靈活確定自留額。
第二,比較繁瑣費時。
一般來說,對於危險性較小、利益較優且風險較分散的業務,原保險人多採用溢額再保險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險費收入。對於業務質量不齊、保險金額不均勻的業務,也往往採用溢額再保險來均衡保險責任。在國際分保交往中,溢額分保也是常見和樂於考慮的接受分保業務之一。

混合再保險

成數和溢額混合再保險,是將成數再保險和溢額再保險組織在一個合同里,以成數再保險的限額,作為溢額再保險的起點,再確定溢額再保險的限額。

特點體現


總而言之,比例再保險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對其業務如果是合同再保險的,雙方均承擔義務,原保險人必須按合同規定分出,再保險人必須接受,雙方無權自由選擇;如果是臨時再保險的,則可選擇分出,再保險人也可選擇接受。
2. 自留責任和再保責任以保險金額的分攤為基礎進行劃分。此種再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處理經過與時間較短,再保險費結算的等待時間也較少,一般的,如火災、盜竊險賠償條件均可短期完結,再保險費在年終結賬時,較快地準確地核算出來。
徠3.原保險人合同再保險中,比例再保險以原保險人的某種險別的全部業務為基礎,如全部的海洋貨物運輸險業務;而臨時再保險,則以個別保單或危險單位為基礎,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均可自由選擇分出或接受。

發展趨勢


隨著經濟發達國家中保險金額巨大和危險集中的業務增加,以及責任保險業務的大量開展,國際市場上呈現出對非比例再保險迫切需要,有“比例”向“非比例”發展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