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應稅項目
對某稅種來說不需要繳納的項目
非應稅項目是指對某一稅種來說不需要繳納的項目,即不屬於該稅種的徵稅範圍的項目,而不是減稅或免稅的項目。
目錄
以增值稅為例,對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等就屬於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以營業稅為例,商品交易就是營業稅的非應稅項目。(2009年交通運輸業啟動營改增之後,改交增值稅不交營業稅)
以下是增值稅非應稅項目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等文件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大部分已列入“營改增”項目)、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其中:
1、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以及服務業勞務;
2、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形成的收入;
注意:”營改增“后,轉讓無形資產中轉讓專利與非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改為按增值稅應稅服務計算增值稅。
其中,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及其相關服務,屬於“營改增”應稅服務稅目中”研發和技術服務”項目下的“技術轉讓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項目下的“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企業自行研發無形資產即屬於該範圍。
轉讓商標、商譽和著作權的業務活動屬於“營改增”應稅服務稅目中“文化創意服務”項目下的“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
3、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4、不動產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上述不動產的工程。
5、銷售不動產:是指銷售上述不動產的行為。
此外,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因此,也就是說,將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用於上述營業稅應稅項目以及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的研究開發;或不動產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與銷售其進項稅額是不允許抵扣的。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將該項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除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外,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不過,將購進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或將專利、非專利技術應用於生產(含修理修配)領域試驗費用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但是,非應稅項目,並不單指增值稅非應稅項目。對於營業稅,同樣有非應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