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用房
城市物質生產部門的用房
生產用房是指城市物質生產部門的用房,包括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部門的廠房、車間、倉庫等直接用於生產加工的房屋。
目錄
生產用房與站場設備的要求
(1)車站行車有關技術設備及附近一切建築物,必須符合規定限界並保持良好狀態。對不符合標準的設備,車站應與有關部門研究改造方案。危及行車和人身安全的不準使用。
(2)車站作業場所,要保持排水設備良好。站內危及人身安全的明溝、地井、橫越線路的導線、導管等要安裝覆蓋板、防護槽。中間站經常調車作業的地點,要有平坦地段,以利調車人員乘降的安全。
(3)扳道房、行車室的屋門,距離鋼軌在2.5rn以內時,門前要設置防護欄桿或順著線路開門,同時要有紗窗、紗門,按照地區性的不同,要有永久性的防暑涼棚或取暖設備。
(4)車站對在站內作業的有關部門,使用的工具、備品以及鋼軌、枕木、配件等要組織有關人員及時清理,不得影響行車人員作業安全。
(5)辦公房舍應有防暑降溫、防寒取暖、熱飯飲水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