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思漢
饒思漢
徠饒思漢,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漢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中共黨員,中央黨校在職大學學歷。曾任中共江西省武寧縣縣委副書記、武寧縣人民政府縣長。
2014年7月14日,違紀被查。 2014年12月1日對饒思漢進行了立案調查,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7月6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000元(原已沒收)。 2017年12月20日,南昌市中院裁定,對罪犯饒思漢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天。
歷任中學教師,宣傳部長,中共瑞昌市市委副書記,武寧縣人民政府縣長。江西省十二屆人大代表。
擔任武寧縣人民政府縣長期間,主持縣政府全面工作,兼管編製、監察、審計、財政、人事工作。
2014年7月14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江西省武寧縣縣委副書記、縣長饒思漢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4年10月15日上午,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確認許可對江西省十二屆人大代表饒思漢採取強制措施的報告。
1徠2月1日,據江西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消息,近期九江市紀委對饒思漢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饒思漢的行為已涉嫌犯罪。目前,九江市紀委已將饒思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九中刑二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饒思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000元(原已沒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
2017年12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饒思漢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但該犯具有法定從嚴情形,減刑幅度從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饒思漢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天。(減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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