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經濟組織

經濟學術語

其他經濟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

組織介紹


具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責任


所謂與民事主體有關是指這些組織在形式上享有的民事權利或承擔的民事義務在實質上由投資或開辦該組織的自然人或法人享有和承擔,其所負的民事責任最終也由對其負責的自然人或法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