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圖縣公安局

安圖縣公安局

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縣委、縣政府和省公安廳、州公安局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部署全縣公安工作,並指導檢查和監督公安機關貫徹執行工作。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縣委、縣政府和省公安廳、州公安局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部署全縣公安工作,並指導檢查和監督公安機關貫徹執行工作。
(2)研究改革開放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調查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為縣委、縣政府及上級公安機關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研究提出對策,偵查危害國內安全的犯罪案件。
(3)組織、實施全縣公安偵查工作,分析研究全縣經濟犯罪、刑事犯罪情況,並提出對策;偵查、協調處置重大經濟犯罪和各種刑事犯罪案件。
(4)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處置治安災害事故和群眾性案件。
(5)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6)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7)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偵查各種利用信息網路進行的違法犯罪案件。
(8)組織、指導監管部門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組織、實施縣內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建設工作。
(9)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法制工作,辦理收容教養和勞動教養的上報審批工作。
(10)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依法管理出入境工作和邊防治安工作。
(11)組織、指導全縣消防工作。
(12)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來我縣視察以及來訪的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13)組織實施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工作;組織開展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工作。
(14)統一領導全縣公安邊防、消防、警衛工作。
(15)制定全縣公安機關民警培訓、公安教育及公安宣傳的方針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16)制定全縣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督辦全縣公安隊伍違紀案件。
(17)聯繫縣內鐵路、林業部門的公安工作。

機構設置


(1)指揮中心
掌握全縣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和社會治安情況,協調處理緊急警務、承擔授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負責各類重要信息的收集、傳遞、處理工作;負責有線、無線通訊和機要通訊工作;處置下級公安機關報告的緊急情況;督查督辦政務工作;審核並起草重要事件和會議報告;負責接待和會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保密工作。
(2)治安大隊
組織、指導和實施全縣社會治安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工作;指導基層公安機關維護公共場所、大型群眾性活動治安秩序和安全保衛工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指導全縣治安巡邏和“110”接處警工作;負責偵辦職權範圍內的刑事案件。
(3)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掌握全縣經濟犯罪的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規律特點,提出對策措施;負責偵辦經濟犯罪案件。
(4)禁毒大隊
掌握全縣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提出對策措施;負責全縣禁毒、緝毒工作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及易制毒化學品管制工作,指導、偵破走私和販毒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指導基層公安機關做好禁種毒品原植物、禁吸毒(禁扎毒)、禁販毒工作。
(5)森保大隊
組織、指導林業生產秩序管理;查處林業行政案件,偵辦森林刑事犯罪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
(6)戶政科
指導、協調基層基礎工作;指導全縣公安派出所管理、防範、建設工作,指導治保會的工作;指導、監督戶口、居民身份證和常住人口、流動人口、重點人口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人口信息計算機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有關的人口統計和分析工作;指導基層做好社會面的群防群治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基層派出所的非機動車管理。
(7)法制科
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法制工作,組織起草縣局內部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負責公安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指導監督基層公安機關的執法情況;承辦全縣勞動教養審核、申報工作和收容教養審核、申報工作。
(8)控申科
接受來信來訪和電話舉報提出的控告和申訴;承辦控告和申訴案件,並對控告、申訴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交辦的來信來訪案件。
(9)出入境管理外國人管理科
負責公民因私出國(境)的審批發證工作;臨時來華外國人住宿管理;常住外國人管理;僑民管理;涉外賓館管理;涉外案件調查處理;處理日常涉外活動;指導全縣基層公安機關的臨時來華外國人、常住外國人、僑民管理。
(10)經濟文化保衛科
組織、實施對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科研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並監督國防工業、重點建設工程等要害單位的安全防範工作;掌握內部單位影響國內安全的動態;指導基層公安機關經濟文化保衛的各項業務工作;指導、協調基層公安機關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工作;負責偵辦職權範圍內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