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利用

詞語

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再利用是循環經濟的重要內容。

2008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對廢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廢輪胎、廢鉛酸電池等特定產品進行拆解或者再利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后銷售的,必須符合再利用產品標準,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

詞語解釋


並且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再利用和資源化都是指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因此再利用和資源化往往相提並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就規定,“在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保障生產安全,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並防止產生再次污染。”“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採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該法提出,“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包括規劃目標、適用範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並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等指標。”該法要求“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循環經濟標準體系,制定和完善節能、節水、節材和廢物再利用、資源化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