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交通管理

空中交通管理

空中交通管理(air traffic management,ATM)的任務是:有效的維護和促進空中交通安全,維護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暢通。空中交通管理包括空中交通服務,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和空域管理三大部分。

空中交通服務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當為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務,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務、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旨在防止民用航空器同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同障礙物體相撞,維持並加速空中交通的有秩序的活動。
提供飛行情報服務,旨在提供有助於安全和有效地實施飛行的情報和建議。
空管塔台管制員
空管塔台管制員
提供告警服務,旨在當民用航空器需要搜尋援救時,通知有關部門,並根據要求協助該有關部門進行搜尋援救。

空域管理


2007年10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規定:“空域的划設應當考慮國家安全、飛行需要、飛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導航、雷達設施建設以及機場分佈、環境保護等因素。
空域通常劃分為機場飛行空域、航路、航線、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和空中危險區等。空域管理和飛行任務需要的,可以划設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區和臨時飛行空域。”
“機場飛行空域應當划設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儀錶(雲中)飛行空域的邊界距離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邊界,均不得小於10公里。
機場飛行空域通常包括駕駛術(特技、編隊、儀錶)飛行空域、科研試飛飛行空域、射擊飛行空域、低空飛行空域、超低空飛行空域、海上飛行空域、夜間飛行空域和等待空域等。
等待空域通常划設在導航台上空;飛行活動頻繁的機場,可以在機場附近上空划設。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層,距離地面最高障礙物的真實高度不得小於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
機場飛行空域的划設,由駐機場航空單位提出方案,報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航空單位或者軍區空軍批准。
相鄰機場之間飛行空域可以相互調整使用。”
“空域的划設、調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手續。”
“位於航路、航線附近的軍事要地、兵器試驗場上空和航空兵部隊、飛行院校等航空單位的機場飛行空域,可以划設空中限制區。根據需要還可以在其他地區上空划設臨時空中限制區。
在規定時限內,未經飛行管制部門許可的航空器,不得飛入空中限制區或者臨時空中限制區。”
“臨時飛行空域的划設,由申請使用空域的航空單位提出方案,經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劃定,並通報有關單位。
國(邊)境線至我方一側10公里之間地帶上空禁止划設臨時飛行空域。通用航空飛行特殊需要時,經所在地大軍區批准後由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划設。”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ATFM)是指有助於空中交通安全、有序和快捷地流通,以確保最大限度地利用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容量並符合有關空中交通服務當局公布的標準和容量,而設置的服務。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目的主要是在需要和預期需要超過空中交通管制(ATC)系統的可用容量期間內,為空中交通安全、有序和流量的加速提供服務,確保最大限度地利用ATC容量,保證空中交通最佳地流向或通過這些區域,為飛機運營者提供及時、精確的信息以規劃和實施一種經濟的空中運輸,以儘可能準確地預報飛行情報而減少延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