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廳
“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根據徠《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73號)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2000〕15號),保留江西省司法廳,為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2017年11月,江西省司法廳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2018年10月,重新組建江西省司法廳。將江西省司法廳、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江西省司法廳,作為江西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不再保留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將江西省戒毒管理局調整為江西省司法廳的部門管理機構。
江西省司法廳機關行政編製124名,紀檢監察編製5人,為老幹部服務單列編製2名。領導職數:廳長1名,副廳長3名,紀檢組長1名;正處職數12名,副處職數23名。處級紀檢員1名。
(一)成立江西省司法廳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為省司法廳下屬相當處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製27名(其中,正處1名、副處2名)。該中心主要職:承擔廳機關后服務工作。
(二)省勞教局為省司法廳領導的副廳級行政機構。
(三)根據《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決定》(中發〔1999〕6號)精神,保留廳政治部,主管全省司法行政機關政治工作。
江西省司法廳黨組書記、省監獄管理局第一政委:張強
工作分工:主持江西省司法廳全面工作。
江西省司法廳廳長:張強
江西省司法廳黨組成員、江西省司法廳副廳長:江濤
工作分工:協助廳長分管廳律師工作處(江西省省直公職律師辦公室)、法律援助工作處、司法鑒定管理局和江西省律師協會辦公室工作。
江西省司法廳黨組成員、江西省司法廳副廳長:凌雲
江西省司法廳黨組成員、江西省司法廳副廳長兼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劉品韜
工作分工:協助廳長分管江西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廳辦公室、調解工作處、計財裝備處(審計處)、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和信息中心工作。
江西省司法廳黨組成員、江西省司法廳副廳長兼省戒毒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邱榮飛
江西省司法廳黨組成員、江西省司法廳副廳長:龔河興
江西省司法廳黨組成員,中共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江西省監察委員會駐江西省司法廳紀檢監察組組長:胡興平
工作分工:主持中共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江西省監察委員會駐江西省司法廳紀檢監察組工作。
江西省司法廳黨組成員、江西省司法廳政治部(警務部)主任、江西省司法廳直屬機關黨委書記:胡水明
工作分工:協助廳長分管廳人事警務處(離退休幹部處)、宣傳培訓處,廳直屬機關黨委和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
省司法廳一級巡視員:鄧奕強、閻循店
省司法廳二級巡視員:西省司法廳副巡視員,兼任江西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江西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汪玉青、劉晨華、劉林如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綜合協調、督查督辦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幹部人事、表彰獎勵、警務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督察工作;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
指導、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指導、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
(江西省普法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普法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承擔江西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和江西省普法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江西省省直公職律師辦公室)
指導、監督有關律師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全省律師、律師事務所的指導、監督工作;監督管理外國及港澳律師事務所駐贛辦事機構;指導、管理和協調省直公職律師的工作。
指導、監督有關公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全省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指導、監督工作。
指導、監督有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全省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等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江西省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
指導、監督有關國家司法考試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組織實施本省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組織實施國家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承辦、監督、主管全省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鑒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
(仲裁登記管理處、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公室)
組織擬訂有關司法行政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指導全省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指導仲裁機構登記管理工作;承擔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培訓、案件監督組織、考核、獎懲工作,指導全省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承擔司法行政業務行政審批職責。
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核、立項、轉報;監督指導監獄、強制隔離戒毒單位固定資產的投資和管理工作;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審計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監督檢查有關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擬訂全省監獄、強制隔離戒毒執行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協調監獄、強制隔離戒毒執行工作。
監督檢查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擬定全省社區矯正工作發展規劃、管理制度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對社區服刑人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指導開展社區矯正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承擔江西省司法廳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承擔全省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和電子政務以及光纖專網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辦理江西省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一)劃出的職能
1.將律師業務培訓、對外交流等職能,交給省律師協會。
2.將公證員業務培訓、業務交流與合作等職能交給省公證員協會。
(二)增加的職能
1.監督、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2.管理、監督、指導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3.組織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地方性有關法規的草擬工作,擬訂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制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管理、監督和指導全省監獄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三)、管理、監督和指導全省強制隔離戒毒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省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市縣、各行業的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等工作。
(五)、指導和監督全省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管理和協調省直公職律師的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八)、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九)、組織實施本省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主管全省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仲裁機構登記工作。負責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指導全省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涉港、澳、台法律事務及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十四)、指導、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設區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五)、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貫徹執行監獄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擬訂全省監獄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編製全省監獄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指導全省監獄系統依法執行刑罰;布置、監督、檢查貫徹落實改造罪犯工作和其他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全省監獄的武裝警戒工作,協調監獄與駐監武警的關係。
(三)、全面掌握全省監獄的基本情況;研究規劃全省監獄布局,指導全省監獄工作的改革。
(四)、負責全省監獄系統的隊伍建設、機構編製、幹部人事、執法督察、重大執法違紀案件查處工作。
(五)、管理、指導全省監獄系統的基本建設、財務統計、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省監獄系統湖區圩堤安全及防汛抗旱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省監獄系統理論研究和司法人權的研究工作;負責全省監獄系統對外交流和宣傳工作。
(七)、領導和管理全省監獄企業;負責全省監獄系統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並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八)、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辦省司法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強制隔離戒毒、戒毒康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草案;編製全省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部署、指導、實施全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統戒毒人員的收容調配、所政管理、教育矯治、生活保障、醫療康復、習藝規劃和警戒護衛工作。
(三)、指導、實施全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統開展對戒毒人員生理治療、心理矯正、體能康復和社會適應能力訓練等內容的戒毒康復工作。
(四)、貫徹執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支持全省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開展。
(五)、指導、實施全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統黨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執法執紀和反腐敗工作,查處違法違紀案件、重大責任事故等。
(六)、指導、實施全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統經濟工作、基本建設、警用裝備工作;負責管理和監督省屬司法行政戒毒單位的國有資產及財務工作。
(七)指導和實施全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統指揮聯動、統籌調度、應急處置和科技信息化建設工作。
(八)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辦省司法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江西省司法廳警察訓練總隊)主要職責
(一)、統一組織、實施全省監獄、戒毒系統人民警察訓練工作;
(二)、承辦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的在職培訓、教育工作;
(徠三)、承擔司法行政科研、應用和司法行政、監獄、戒毒相關理論研究工作;
(四)、承擔培養高、中等學歷司法人才教育工作;
(五)、按照“戰訓合一”要求,作為機動警力,承擔省司法廳賦予的應急工作;
(六)、完成省司法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2020年3月12日,江西省司法廳入選江西省消防安全委員會2019年度消防工作先進部門。同年4月,獲得江西省平安江西建設領導小組“2019年度全省平安建設(綜治工作)先進單位”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