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下屬機構,承擔公益訴訟等職責。

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正式成立并行使職能,編製共110人,新增了主任檢察官制度。

履職公告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關於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
履職的公告
根據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批複,設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於2014年12月30日起履行法定職責。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指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依法管轄下列案件:
(一)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
(二)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跨地區重大民商事監督案件。
(三)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類訴訟監督案件。
(四)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的跨地區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及關聯案件。
(五)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環境資源保護和食品藥品安全刑事一審案件。
(六)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發生在民航、公交、水運領域並由其所屬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一審案件。
(七)海關所屬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一審案件。
(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的其他重大案件。
仍管轄涉鐵路運輸案件,業務領導關係和訴訟體系保持不變。
三、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第三分院自2014年12月30日起,不再受理第二條第(三)、(五)、(六)、(七)項規定的案件。
四、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辦公地址為北京市石景山區石景山路12號,郵編為100040,值班電話為010-51822188,51822038(日),51827148(夜),舉報電話為12309。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管轄範圍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管轄以下案件:
1.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
2.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跨地區重大民商事監督案件;
3.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類訴訟監督案件;
4.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的跨地區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及關聯案件;
5.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環境資源保護和食品藥品安全刑事一審案件;
6.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發生在民航、公交、水運領域並由其所屬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一審案件;
7.海關所屬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一審案件;
8.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的其他重大案件。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仍管轄涉鐵路運輸案件,業務領導關係和訴訟體系保持不變。

機構編製


在內設機構設置上,設刑事檢察、職務犯罪偵查和預防、民事檢察、行政檢察等業務機構,以及1個行政機構(綜合辦公室)和2個司法輔助機構(司法服務辦公室和法警隊),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在編製數量上,第四分院編製110人,所需編製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現有的74人外,其餘從北京市檢察機關現有編製中調劑解決,不再新增編製。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分別按33%、52%、15%的比例編配。

評論


四中全會提出應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如果檢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不管是作為主要職能還是眾多職能之一,都改變了傳統的訴訟以保護私利為主的方式,融入了公益的因素,對公共利益的保護提供了保證,可以更好地督促相關機構、部門積極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