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國家對主要經濟活動進行直接控制、直接調節的計劃。這種形式是過去社會主義國家在計劃工作中廣泛採用的一種計劃。首先,對全民所有制企業,國家行使其所有權,可以用計劃直接規定它的任務,如對工業企業規定產品的產量、品種、質量、成本等,要求按計劃完成。
對其他經濟成份,為了實行計劃管理,保證實現某些重要任務,如對糧、棉、油等實行統購統銷,也可以用直接計劃作出規定,要求按計劃完成。此外,分配重要物資和
外匯、配給消費品、規定價格和工資標準等,也屬於直接計劃的形式。中國在1953年編製國民經濟計劃時,正式提出直接計劃和
間接計劃。當時規定,對
國營經濟實行直接計劃,對其他經濟成份實行間接計劃。直接計劃與後來提出的指令性計劃有類似之處。但直接計劃不宜搞得過多過死,否則就會不利於發揮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的主動性與積極性,並容易造成計劃與實際相脫節。所以,在實行直接計劃的同時,還要在一定範圍內實行間接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