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單位

文物保護單位

徠文物保護單位為中國大陸對確定納入保護對象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統稱,並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範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是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文物保護單位都是古代科學技術信息的媒體,對於科技史和科學技術研究有著重要意義。文物保護單位分為三級即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單位根據其級別分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省級政府、市縣級政府劃定保護範圍,設立文物保護標誌及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

文物保護單位的概念最早是1956年國務院《關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中第一次提出來的,1961被寫入了《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1982年被寫入了《文物保護法》。實踐證明,文物保護單位制度作為文物保護領域的一項基本的制度,是符合我們國家國情的,這個制度制定以來,對我國文物的保護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徠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並公布。

保護意義


一旦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其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建設工程應當儘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遵循實施原址保護。因特殊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並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新增名單


2019年10月16日《國務院關於核定並公布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正式印發。
2019年10月7日新增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簡稱“國保單位”)共計762處,以及與現有國保單位合併的項目50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