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
社會規則
台灣省法規。1950年6月公布,1983年修正公布。全文共31條。
②耕地地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的375‰;原約定地租不到375‰的,不得增加;
③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處理有關租佃事宜;
④耕地租佃期,不得少於6年;
⑤耕地租約一律以書面訂立,租約的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申請登記,並書面訂明地租的數額、種類、承包標準、交付日期、地點及其它有關事項;
⑥耕地因災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導致農作物歉收時,承租人得請求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議定減租辦法;耕地因災歉收穫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免租;
⑦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及收取押金;
⑧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不得終止情況的規定和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補償的規定;
⑨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不得收回有耕情況的規定;
⑩對出租人處罰的規定;另外,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的調解。
陳誠就職台灣省省長之初就提出了“人民至上,民生第一”的施政綱領。民生第一,就是要優先解決老百姓的衣食住行。陳誠首先決定從農村入手,通過土地改革解決農民問題。早在1931年“圍剿”紅軍時,陳誠就仔細研究過共產黨的土地革命,他對蘇區農民分得土地后迸發的生產熱情產生了深刻的印象。1941年,陳誠擔任湖北省主席期間曾按照國民黨的土地政策,實行“二五減租”。此舉不僅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還緩解了地主與農民的尖銳對立,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所謂“二五減租”指的是糧食收穫后,優先提取百分之二十五的糧食給佃農,剩下的百分之七十五由地主和佃農對半分。陳誠主政台灣后,同樣推行這一制度,只不過把名稱改成了“三七五減租”。
事實上,“三七五減租”政策一推出便遭到了台灣地方士紳和省級參議院的公開反對。這些人大多都是台灣本省的地主。
為了順利推行“三七五減租”,陳誠召集這些地主開會,耐心細緻地做說服工作。向他們說明,一方面,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調動起來后,糧食產量會有較大的提高。另一方面,陳誠計劃將國營水泥、工礦、造紙、農林四大公司轉為民營,通過發行公司股票,作為向地主收購土地的代價,鼓勵地主投資工業。他形象地比較說,農業利潤只不過是數學級數(大陸稱為算術級數),而工業利潤卻是幾何級數。
地主們最終接受了陳誠的“和平土改”方案,“三七五減租”得以順利推行,農民的生產熱情空前高漲。1949年,台灣糧食總產量達到120萬噸,比上年增產21萬噸。
“三七五減租”確實給農民特別是佃農帶來了巨大的實惠。據彰化縣大橋村的統計數據,全村200戶中,140戶為佃農。減租后,佃農新蓋房屋者7戶,休整土地者20戶,購買耕地者4戶,購買耕牛者40戶,娶婦完婚者25戶。當時,台灣農村稱剛過門的新娘子為“三七五新娘”,足見“三七五減租”的巨大社會功效。
一年後,陳誠改任“台灣地區行政機構負責人”,但仍傾注全力推進土地改革。台灣土地改革通過和平贖買的手段,成功解決了農民的土地問題,將地主的農業資本轉化為工業資本,為台灣20世紀60年代的經濟起飛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1965年,陳誠去世,大批農民自發前往台北市殯儀館為其送行。據陳誠的兒子陳履安回憶:“送葬那天,好多從中南部來的老農民跪在地上哭,哭了不走。”直到今天,台灣農民仍然很親切的稱其為“陳誠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