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環境保護局
銅陵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銅陵市黨政機構調整方案》(銅〔2008〕43號),設立銅陵市環境保護局。市環境保護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組成部門。
增加職責
增加輻射安全及危險廢物環境監督管理職能
加強職責
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並監督執行市環境保護規範性文件;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製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三)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全市大氣、水體、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危險廢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的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四)承擔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分解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督查、核查縣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五)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與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農業污染防治和生態示範區建設。
(六)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按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全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處理環境信訪和污染糾紛;組織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八)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開展環保實用技術推廣,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化工作。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制宣傳教育科)
負責機關文電、機要、信息、安全保衛、保密、檔案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人才隊伍建設、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負責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審核環境保護規範性文件;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和執法監督工作。
負責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計劃;組織實施和指導環境教育、綠色創建活動;承擔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科技監測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組織編製環境功能區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保專項資金使用計劃;負責局機關、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推廣環保實用技術;組織開展環境監測,組織編製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開展環境信息化工作。
(三)污染防治科(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擬訂和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政策和規定;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工作;負責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工作;組織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編製總量控制計劃;監督管理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製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
(四)環境影響評價科(行政許可服務科)
組織擬訂市規劃、區域開發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指導並監督全市開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負責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統計工作;負責對轄區內開展業務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指導。
負責直接辦理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行政審批事項;協調處理本部門行政審批項目運行中相關問題。
(五)自然生態保護科(輻射安全管理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自然生態保護的政策和規定,組織編製生態保護規劃;指導、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
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落實輻射安全、輻射環境保護政策、法規、標準及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市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監察室)
按有關規定設置,負責駐在部門的紀檢監察等工作。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製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各1名)。
(一)縣、區環境保護部門實行雙重領導體制,以縣、區政府為主。
(二)市環境保護局牽頭負責全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三)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位於銅陵市銅官區。